以暴力追债为业 强行索要“茶水费”
广西柳州涉恶势力集团案件宣判,主犯获刑9年
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韦某亮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宣判,主犯韦某亮、梧某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8年,并处罚金。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不等。其中,董某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同时,责令16名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追缴16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前后,韦某亮、梧某桥、梧某南、韦某锋及龙某商议后,共同出资成立帝州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亮,工商登记股东为韦某亮、董某勇。公司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先后吸收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形成以韦某亮、梧某桥为首要分子,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以从追回的债务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强行索要“茶水费”“好处费”等为经济来源,扣除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余款由韦某亮分配给参与追债的成员。2015年,董某勇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气枪2支及铅弹等,藏在其住处。经鉴定,两支气枪均属于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亮等16人采用以暴力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某勇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气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韦某亮、梧某桥等16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韦某亮、梧某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蓝某建、吴某安、黄某晨、廖某炉、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董某勇、梧某南、韦某锋、罗某科、韦某鹏、廖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董某勇一人犯数罪,且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如前判决。(赖隽群 吴漩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