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叶富林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叶富林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盗伐林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飞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罚金96000元。其他2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3年起,叶富林为追求黑道名气,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陈飞虎、陈棠宾、林天翊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逞强斗狠,彰显其在当地的强势地位。2006年后,该团伙逐渐形成了以叶富林为组织、领导者,陈飞虎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罗盛隆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排除竞争对手,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垄断香蕉包装纸箱销售市场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将获取的非法利益为成员发放工资和提供住宿、伙食、娱乐方面的支出,出事后负责“善后处理”,以此作为笼络、控制组织成员和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壮大的方式。多年来,该组织在浦北县石埇镇及周边地区,不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群众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浦北部分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审理认为,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维持组织的稳定,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博白县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赠荣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