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逞一时口快,拍摄交警执法的视频时配上侮辱交警的言辞,并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造成较大影响。3月20日,陆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
3月9日上午,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十五大队府城中队交警在G75兰海高速府城收费站出口处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骑摩托车经过的陆某看到这一幕,掏出手机拍摄交警执法的情景,同时录下了一段侮辱交警的话。随后,陆某将这段视频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告诉大家交警在G75兰海高速府城收费站出口处查车,提醒大家注意。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民警在网上巡查时,发现了这个公然辱骂执法人员的视频。陆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红岭派出所立案调查。3月20日,民警依法将陆某传唤到派出所。陆某对自己在网上发帖辱骂交警的行为供认不讳。经民警教育,陆某认识自身错误,表示十分后悔。当天下午,南宁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陆某给予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民警提醒:言论自由不代表肆意妄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然侮辱谩骂人民警察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更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大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时要遵纪守法,文明、有度地发布言论,依法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切莫侵犯他人权益,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刘康 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