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上午,江苏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夏道虎到兴化市法院调研指导。在听取了该院院长张伟对混合团队建设等特色亮点工作的介绍后,夏道虎表示:兴化法院的“混合团队”通过程序上的整合以及诉前调解,使得诉讼更加便民、利民,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压降诉讼案件数量的效果,一定程度缓解了人案矛盾,也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早在两年前,兴化法院“30%的法官办理70%简案,70%的法官办理30%繁案”的繁简分流模式就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2018年,兴化法院法官人均结案341件,速裁团队结案800-1000件。如今,该院又积极探索,以优化“简案快办”机制为抓手,以打造“混合团队”建设为突破,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该做法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司法改革重点课题。
目前,兴化法院通过繁简分流改革,案件审判效率获得提高;通过“混合团队”审理案件,裁判尺度得到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提供了更加标准化的司法产品,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显著提升,连续四年荣获“十佳人民满意机关”。
打造关联刑民商案件混编模式
所谓的“混合团队”模式就是将关联刑民商案件混编后,交由同一个法官或合议庭办理,倒逼法官全面掌握各领域法律知识和办案技能,为实现简案快办提供人才保障。
记者了解到,兴化法院的“混合团队”分为三种方式的“混编”,一种是类型案件的“混编”,即“混合团队”受理的案件是指由同一法律关系引发,且调整对象相对一致的关联案件加以混编,“打包”分配给同一法官或者审判团队审理。一种是团队人员的“混编”,“混合团队”中将原先从事民事、商事、刑事审判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进行混编,相互之间配合、协调。还有一种是息诉方式的“混编”,“混合团队”充分发挥调解和裁判的作用,将调解理念融入审判工作中,在民、商、刑案件中处理好诉调对接的关系,妥善将纠纷化解。
民、商事案件中民刑交叉案件往往疑难复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民刑交叉的发改率一直高居不下,其主要原因是民事法官没有刑事思维,对刑事案件的犯罪构成、事实认定,特别是民刑交叉相关法律规定较为陌生。
2018年,“混合团队”承办了一件骗取银行贷款刑事案件,邹某指使被告魏某等人至某银行采用欺骗手段办理贷款给其使用,该银行原行长孙某,在明知邹某以欺骗手段安排他人办理贷款的情况下,仍然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损失230万元,后邹某、孙某、魏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30万元予以追缴。该银行在刑事案件刚刚结束,随即以魏某、王某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魏某、王某分别承担贷款清偿、担保的民事责任。
因为刑事案件已经“提前”掌握案情,且熟识刑事及附带民事相关司法解释,金融巡回法庭只一次庭审就判决结案,魏某在刑事程序已经追赃,故驳回该行对魏某的诉求,该案银行与担保人王某均有过错,贷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最后判决担保人王某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任。由于混合团队的优势,该类以往归纳为疑难复杂的民刑交叉案件现在轻松就化解了。
“审判法官需要执行思维,民事法官需要刑事思维”,这是“混合团队”最核心的要素。事实证明,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有效打击“套路贷”等工作中,越发凸显系统性、复合型法官的重要性。
道交和金融领域先试先行
任何一项制度的设立,均基于某种目的和动机,或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或为解决司法难题。“混合团队”的成立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2018年3月,兴化法院在道交和金融领域开始先试先行。
副院长刘艳生介绍,道交综合团队和金融综合团队不受传统刑、民、商条线分案的影响,以特定类型的案件为审理对象。团队人员配置为2+N+N模式,“混合团队”最核心的要素是员额法官,该模式下对员额法官的专业化要求较高,必须熟悉三大诉讼法在运作原则、诉讼规律、法律原则、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差异。
“我们从各部门精心挑选骨干力量充实到混合团队。同时,为了让人才梯队建设更加完备,团队中法官助理有从事过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法官助理,为人才培养打下夯实的基础。”刘艳生介绍说,法官助理在员额法官指导下协助办案,将民商事审判中先行调解和刑事审判中认罪认罚等制度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保障团队高效有序运作。
同时,“混合团队”集中排期开庭,在庭前一次性播放法庭纪律、批量核对当事人身份,围绕案件定案的争议焦点与核心问题组织原、被告进行有针对性的诉辩与举证,进行类案并审、多案连审、快速裁判的庭审方式。
截至2018年底,金融混合团队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52%,一审服判息诉率98.8%,平均审理天数27.38天,无发改案件;道交混合团队刑事类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5.68天,民事类29.7天,调撤率49.8%。
“专科法官”历练为“全科法官”
“时代在发展进步,民事法官不懂刑事法律知识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需求,人才队伍的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局限于某一审判领域,不能出现‘功力短视’行为,‘混合团队’对法官助理的系统性思维的培养更符合新时代要求,为基层法院培育能力素质复合型员额法官奠定基础。”张伟说。
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时,往往会发生互相等待判决结果的情况出现,使得审判效率下降,而在同一审判团队中,则避免了审判权限的交叉重叠和闲置浪费,节省了审理案件事实的时间,充分发挥了资源配置的优越性。
一起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对外借款放贷,赚取利息差为目的,注册成立某担保公司。五年期间,姚某以承诺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偿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后因无法继续“拆东墙补西墙”,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从某种角度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也是若干个民间借贷纠纷的累计,从量变到质变,最终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金融混合团队刚刚开始承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时有点困惑,既有对刑事程序适应过程的困惑,也有对公安、检察院移送犯罪数额认定标准不统一的困惑。由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对“预扣利息”“利滚利”情形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熟识,承办法官对该案每一节犯罪数额都认真进行了核定,并与公安、检察院进行了对接,及时统一了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据统计,非法集资类案件每年发改率高于其他类型刑事,而发改的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数额的重新核定,“全科法官”提供对“民、商、刑”案件的“混合”审理,提高了审理效力,更是强化了案件审理质量,至今“民、商、刑”金融案件未有案件发改。
经过一段时间运作,混合团队内的法官已全部熟悉各自领域的诉讼程序和实体裁判规则,从之前“隔行如隔山”的“专科法官”,初步历练成长为基层司法办案的“全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