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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判了!江西“气霸”恶势力犯罪团伙获刑

2019-04-11 09:33  来源:赣州公安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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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江西公安重拳出击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尤其是涉及民生领域的涉黑恶犯罪,更是依法严惩、绝不放过!

  2019年1月3日,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公安打掉一“气霸”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4月1日下午,兴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迫交易罪案,一个垄断兴国县工业用气供应的“气霸”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判刑!


  4月1日下午,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等“气霸”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社会各界群众、政法系统干警、被告人家属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


  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三人为迫使县经济开发区某通讯设备公司在其经营的气站购买工业气体, 采取在该通讯设备公司门口蹲守、跟踪或“举报”、恶意制造交通事故、威胁恐吓货车司机、干预外地气商将气体供应给该通讯设备公司等手段,使该通讯设备公司无法从外地购买到工业气体,导致该通讯设备公司只能从李某经营的气站购买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周边地区的工业气体。

  自2016年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强迫该通讯设备公司交易的数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由此形成了以刘某、李某、陈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且三家气站垄断定价进行强迫交易, 致使兴国县的气体销售单价明显高于周边县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陈某为达到垄断兴国县气体价格、阻止外地气体销售商进入兴国市场的目的,共同多次采取蹲守、跟踪、恶意制造交通事故、威胁恐吓等手段,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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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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