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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厚植法治根基 促民营企业健康成长

2019-03-18 17: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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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民营企业健康成长,为企业家创业专心、投资放心、经营安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产业大招商、优化营商环境战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转变司法理念、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民商事案件、依法处理行政纠纷、公正审理涉产权案件、强化执行工作、妥善审理破产案件、加强法院自身建设8个方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据统计,2018年,贵州高院依法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48294件,结案标的金额278.88亿元。

  1.6亿元欠付电费经调解到账

  贵州省遵义金兰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因拖欠电费1.6亿元被告上法庭。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倾力调解下,2018年12月,不仅使1.6亿元欠款执行到位,而该民营企业的产能置换工作也如期进行。

  遵义金兰公司于2014年3月与盘江电力公司签署了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双方对购电总量、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而后,第三人遵义供电局与盘江电力公司、遵义金兰公司签署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双方对购电款的结算方式和违约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约定。

  2014年9月,遵义金兰公司又与第三人遵义供电局签署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期限在遵义金兰公司交清所欠电费及违约金后自动失效。

  2016年12月,盘江电力公司向遵义金兰公司发出律师函,催缴电费。此后,广东金兰公司向盘江电力公司出具担保函,为遵义金兰公司欠付电费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2018年5月,遵义金兰公司与遵义供电局确认合计欠付电费金额为1.6亿余元。经多次催收,遵义金兰公司均未支付欠付电费,盘江电力公司遂起诉至贵州高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遵义金兰公司支付欠付的电费、违约金等共计1.6亿余元;判令广东金兰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对遵义金兰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立案后,原告盘江电力公司向法院申请对遵义金兰公司、广东金兰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罗宁在与被告进行沟通后得知,遵义金兰公司的电解铝产能指标正在进行置换谈判,且双方当事人对于电费计算方式争议较大,而本案还有两件关联案件,如果这时候对产能指标进行查封,极有可能影响公司之间的产能指标置换和遵义金兰公司财产的处置。经合议庭合议,遂决定不对电解铝产能指标进行查封,而是采取查封银行账户、股权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为确保原告的债权得到快速确认与支付到位,也让遵义金兰公司的产能指标置换工作如期进行,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各方就欠付电费本金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遵义金兰公司欠遵义供电局、盘江电力公司等单位电费本金共计1.6亿余元,应于2018年12月25日前统一支付至遵义供电局;在遵义金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电费本金后,遵义供电局、盘江电力公司等撤回对遵义金兰公司产能置换方案的异议;广东金兰公司、遵义铝业公司对电费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0月19日,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8年12月,各方当事人对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

  ■点评:

  要帮助民营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就要积极健全支持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本案承办法官在了解到双方对于电费本金的计算方法争议较大,债权难以确认,而诉讼案件会影响遵义金兰公司进行电解铝产能指标置换时,积极发挥调解、仲裁的能动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先通过部分调解的方式,促成各方当事人对本金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在短期内履行完毕,既保护了企业产权变现,又极大地节约了民营企业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从而促成了产权保护法治化的实现。

  判决央企赔付民企千万工程款

  陕西千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景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签署了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千景公司承担贵州省毕节市一隧道、标头段路基分包工程。合同签订后,千景公司组织成立劳务工作队进场施工。后双方在履行《协议书》过程中发生纠纷。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5月签署了《退场协议》《最终结算量款确认及还款协议书》《补充协议》。协议对该工程进行完工清算和结算,并对欠付工程款、赔偿损失费用作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千景公司退场。葛洲坝公司向千景公司支付了工程欠款900万元。千景公司依据所签协议,要求葛洲坝公司赔付所欠工程款、设备拆装维修费等共计3588万余元。对此,葛洲坝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葛洲坝公司支付千景公司工程款及赔偿金1127万余元、保险理赔款及利息34.4万元、设备延期占用费64.8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二审认为,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在于两方面:一是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二是千景公司主张的每日3‰的损害赔偿款性质及标准如何认定的问题。

  该案主审法官何陆坤认为,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最终结算量款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甲方(葛洲坝公司)最终审核确定尚欠乙方(千景公司)的劳务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认拒付最终结算量款确定结余欠款额款项”的约定,葛洲坝公司尚欠千景公司劳务款、投标借款合计2027万余元,扣除葛洲坝公司已支付900万元,葛洲坝公司应付千景公司的余款为1127万余元。

  关于千景公司所主张的每日3‰的损害赔偿款性质及标准的认定,何陆坤指出,根据双方所签协议之约定:“如甲方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均视为甲方未按还款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对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总欠结算款人民币2027万余元的3‰计算日违约金赔偿乙方。”双方已明确约定该款项系在葛洲坝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支付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在认定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酌定违约金年利率为24%,并以“利遂本清”的原则进行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

  据此,贵州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落实保护民营经济的核心要义为依法平等保护,即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诉讼主体,司法机关要平等对待,不能因为企业规模不等就有偏见,不能因为所有制成分不同就有偏颇。本案中,葛洲坝公司是国有控股的央企,千景公司是诉讼发生地省外的一家民营企业,但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他们都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本案法官秉持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契约正义。裁判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既保护了民营经济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欠费地产公司却没上“黑名单”

  贵州黔东南州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5900万元的成交价竞得该县3.5万余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合同签订后,该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4431万余元,尚欠1468万余元未缴纳。县国土局多次发出缴纳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27日、8月7日召开座谈会,要求该公司及时缴纳,该公司仍拖欠不付。为此,县国土局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余下的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

  黔东南中院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要求该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前支付800万元;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土地出让价款668万余元。因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县国土资源局不再主张违约金。该调解书生效后,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县国土局于2018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该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手续,并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进行了传唤。公司负责人提出自己并没有恶意拖欠的本意,目前公司商铺出售不畅,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承办法官张芝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解公司情况后,也深感民营企业发展确实不易,在告知其若不履行义务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帮助他们想办法、出主意筹措资金,也将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认同和谅解,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而被执行人也积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并申请到了银行贷款,于2018年8月3日将800万元土地出让金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剩余的668万余元也于2018年12月履行完毕。

  ■点评:

  要建立包容企业家创新的制度体系,就要为企业家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本案中,黔东南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审慎适用了强制执行措施,在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于短短的一个月内,将上千万元的案件圆满执结,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让被执行公司得以继续顺利发展,实现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共赢。承办法官充分考虑了保护企业发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过程中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强化了“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办案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记者观察

  让民营企业草木蔓发

  需精耕细作法治土壤

  民营经济的发展需扎根于法治环境的土壤。人民法院要运用司法手段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2018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产业大招商、优化营商环境战略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审结涉民营企业案件48294件,结案标的金额278.88亿元。在履行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方面,贵州法院有何作为?

  贵州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指出,努力找准审判执行工作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结合点、切入点,将中央和省委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落地、落实、落细。

  贵州法院先是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涉民营企业的诉讼立案,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采取诉前调解等多元化解方式,避免民营企业因长期诉讼陷入经营困境。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三是加强产权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进一步加大涉民营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是坚持依法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区分违法与违规边界。严格认定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扩大适用。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五是及时兑现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努力保障民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实现胜诉债权利益,降低民营企业因涉诉执行而无法及时回笼资金的风险。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六是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积极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帮助民营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推动转型升级,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健全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等手段进行拯救,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同时,坚持依法严惩各类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调查研究,加大对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引发纠纷所涉及法律问题的研究,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家事前经营风险预判的能力,事中依法经营的水平,事后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发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积极信号,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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