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离异的伤痛还未散去
不少孩子又要陷入
被父母“抢来抢去”的困境之中”
3月4日上午,在北京代表团驻地,记者见到了为未成年人探望制度鼓与呼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厉莉。
(图为厉莉代表接受记者采访。)
今年两会,厉莉代表拟就未成年人保护议题向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建议: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本位,优化探望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之所以酝酿这个议案,初衷源于长期以来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厉莉说。未成年人群体属性特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相较于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在心理以及生理上更为脆弱,更易受到周边环境影响,对于与年龄及经验不符的事宜不能独立作出成熟的判断或决定。
“现实生活中,我是一名法官,也是一位母亲。除了在法院工作中会遇到一些处于矛盾中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藏匿、抢夺未成年人的私力救济案例,我的身边也出现过不少这样的现象。”厉莉动情地说到。她认为,父母的这种打着爱的旗号争抢、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更多的是在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他们往往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子女在这种撕扯中所受到的伤害。
“总体上说,我国立法对于探望制度的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受我国国情以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在探望制度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成年人权利本位’的思想,没有对未成年最大利益原则予以立法明确。同时,我国立法中对于探望的主体资格范围较为单一,将其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婚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后的探望问题。”厉莉分析说。
“《民法总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精细设计了未成人监护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因此,应该进一步利用民法典编纂的契机,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本位,优化我国探望制度,进一步从立法层面完善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社会以及政府等主体亦应转变理念,真正做到以未成年人为本位,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优先考虑,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
基于此,厉莉代表建议:
一方面,立法应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彻底转变传统的“成年人权利本位”理念,加强对探望制度的优化设计,完善我国立法层面关于探望权的制度规定。
另一方面,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禁止为实现或阻碍探望目的进行私力救济。同时,科学划定探望制度权利行使的主体范围,在立法上赋予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子女的相互探望制度。
这样既可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立法的主旨,也顺应了父母情感需求和代际伦理需求,亦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