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上氧气用完,下高速路补氧却发现当地没医院,请求上级医院派车接应又未讲清接应地点——
医院屡次闹“乌龙” 重症患者病逝亲属索赔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某医院将一名重症患者转往上级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一系列“乌龙”:救护车上氧气用完;下高速路找医院补充氧气却发现当地没有医院;和上级医院联系请求派车接应,却未讲清接应地点……患者病情恶化,最终撒手人寰。死者亲属将这家医院告上法院索赔。融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
护送重症患者转院 屡屡出现“乌龙”
赵玉初退休前是融水县一所学校的教师。随着年纪的增长,他相继患上了糖尿病、肾病等。2018年4月9日,赵玉初因身体不适到县城一家医院就诊。
住院治疗几天,赵玉初的病情不见好转。医生建议转到柳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赵玉初的家属表示同意。医院为赵玉初办理了转院手续。
4月13日11时20分许,医院派救护车和2名医护人员护送赵玉初前往柳州市,赵玉初的妻儿随车同行。出发前,赵玉初意识清醒,但无法自主呼吸,需要借助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救护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约一个小时后,随车护士发现呼吸机红灯报警,便向随车医生报告。医生起身查看后又坐回座椅,并未作处理。很快,赵玉初出现呼吸困难现象,全身冒汗。其家人建议医生联系最近的医院或救护车。医生向司机说明情况,表示需找医院补氧。
司机驾车从最近的凤山收费站下了高速路,问了行人得知当地没有卫生院后,随即掉头上高速路继续行驶。
赵玉初的情绪逐渐狂躁,他一直用手扒氧气罩。医生与柳州市人民医院和自己所在的医院联系。经对接,柳州市人民医院决定派救护车到收费站接应。然而,由于医生没有讲清楚将从哪个收费站下高速路,以致接应的救护车在太阳村路口等待,而护送赵玉初的救护车却在柳北高速路口下了高速路。
未见到接应的救护车,护送赵玉初的救护车只能继续往柳州市区行驶。途中,医护人员发现路边有一家医院,便叫司机将车开进该医院请求供氧,不料该医院的氧气无法正常供氧。
救护车继续前行,开到最近的一家规模稍大的医院,到急诊室要来一个氧气袋。然而,该氧气袋与车上的氧气瓶接口不合,无法充氧。
患者病情恶化身亡 亲属状告医院索赔
14时58分,柳州市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赶到,对赵玉初进行了约半小时的抢救。此时,赵玉初意识不清,衣服敞开且沾满血迹,嘴角有血。经抢救,赵玉初各项指标有所回升,被送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赵玉初入院诊断为:呼吸衰竭、脓毒症、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衰竭期、胸腔积液等。
赵玉初住院治疗21天。因病情严重,治疗费用大,且预后情况不佳,经与医生沟通后,赵玉初家属签字同意出院。6月19日20时许,赵玉初在家去世。
家人很快为赵玉初办理了丧事,未进行死因鉴定。随后,赵玉初的亲属与县城这家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医院承认在转诊过程中出现用氧不足的情况,但认为赵玉初死亡是由其本身严重疾病所致,与供氧不足无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7月,赵玉初的亲属将这家医院告上融水县法院,要求医院对赵玉初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32.18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过程中,赵玉初的亲属向法院申请对赵玉初的死因进行鉴定。法院向相关鉴定机构咨询。但是,因赵玉初死亡后未做尸检,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鉴定。
主观存在一定过错 医院被判担责二成
庭审时,医院辩称,由于没有进行尸检,无法查清赵玉初的真正死因,无法查清缺氧与赵玉初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赵玉初的亲属。赵玉初死亡与其严重的病情有关,同时与赵玉初及其家属放弃继续抢救治疗有关,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无关。医院未对赵玉初的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关于赵玉初死亡的后果与医院准备氧气不足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融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咨询鉴定机构,由于未做尸检,无法进行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的鉴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该不利后果应归责于赵玉初的亲属,他们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赵玉初为重症患者,此类患者一般自主呼吸困难,需靠呼吸机供氧呼吸,且一般免疫力低。医院派救护车护送赵玉初转院,应预见赵玉初的病情可能需要足够的氧气才能到达目的地,但医院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转院过程中氧气用完,导致赵玉初病情恶化,医院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此外,医护人员的处置也存在不当。首先,发现氧气用完后,医护人员未及时向所在医院汇报。其次,在未了解凤山是否有医院的情况下,就下高速路去找医院,车辆上下高速路浪费了时间。再次,联系柳州市人民医院请求派救护车前来接应,却未明确告知接应地点,导致两辆救护车无法实现对接,赵玉初本可及时得到救治的机会被延误。
法院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在护送赵玉初转院过程中准备氧气不足的行为,以及出现氧气不足后医护人员处置不当,导致赵玉初的病情恶化,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玉初自身患有多种疾病,经多次抢救最终未能存活,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由医院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确认赵玉初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61.42万余元,医院承担20%,即12.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
融水县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赵玉初亲属12.7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赖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