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3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提起公诉。此案为延边州首例虐待被看护人案。

57岁的葛大爷患有早发性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俗称小脑萎缩、老年痴呆),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的照顾,2018年7月9日,葛大爷的儿子雇佣潘某某看护和照顾葛大爷,管吃管住,护理费每个月2000元。
2018年8月中旬,葛大爷的儿子来看望父亲,发现葛大爷的手受伤了,怀疑父亲被虐待。随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潘某某在明知已安监控的情况下,从2018年7月20日起,多次以手打头部、面部,用手掐身体等方式虐待葛大爷,葛大爷的儿子当即报警。经鉴定,葛大爷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延伸阅读: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个罪名,在刑法第260条的基础上,将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纳入了刑法保护的范围,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