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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因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丹东一银行被罚30万!

2019-01-28 22:47  来源:辽宁长安网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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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银行本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法院进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方面提供积极帮助,丹东某银行却选择拒不配合,与被执行人勾连阻碍执行。“法律的威严不容挑战,穷尽手段也要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负责该案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王可新表示,经请示院领导班子,最终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丹东某银行罚款30万元。据了解,这是近年来皇姑区法院对拒绝协助执行义务人首次开出的高额“罚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申请执行人辽宁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丹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应给付辽宁某钢铁有限公司货款280余万元及利息损失。二被告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皇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30日正式立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告知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置之不理。经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有存款,遂对上述存款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在网上扣划了一笔31万元的存款,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禁止其招投标,被执行人仍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1月17日,该院执行法官王可新、周毅前往丹东某银行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进行现场扣划,银行以“需要请示”、被“执行人账户为农民工保证金账户等为由”,从当日上午10时40分一直拖延到15时仍不配合扣划,还私下通知被执行人的相关人员前往该银行,被执行人公司多名员工对执行法官进行无理纠缠,阻碍正常执法,当日未能实现扣划。

  丹东某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但不履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还擅自勾连被执行人阻碍执行。

  上述事件发生后,皇姑区法院院长、执行局长高度重视,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银行处以罚款30万元。1月22日,皇姑区法院领导亲自调度此案,派出精兵强将前往丹东市继续执行扣划任务,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米忠义现场见证执行。丹东某银行慑于法律的威严,配合该院将已冻结的存款98万余元扣划至执行账户。

  “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可予以罚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负责该案的执行法官王可新告诉记者,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也应当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任何挑战法律、无视生效裁判的行为终将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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