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派员对一起涉53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出庭支持公诉。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秦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共谋共同出资收购鳗鱼苗,统一收购价格,统一对外出售,非法获利由 13名被告人均分。
2018年1月至3月,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出售给其的鳗鱼苗系渔民自长江水域非法捕获,仍先后5次向王某某等人收购鳗鱼苗。
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等5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向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等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
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等3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张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以及螃蟹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
经靖江市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所捕获的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系禁止捕捞的品种。
庭审现场
公诉人指出
本案当中捕捞鳗鱼苗使用的张网,是一种过滤性的渔具,捕捞方式为将张网定置在长江鳗鱼苗洄游通道上,利用涨潮迫使鳗鱼苗等水产资源进入网中而捕获。这种网的网目尺寸极小,最小的仅有0.8毫米,最大的也只有2.2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关于张网类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不得小于3毫米的规定,对经济类幼苗损害严重。不仅大鱼难逃,小鱼小虾也常常被一网打尽,因此被称为“绝户网、扫地穷”。长期使用这种网具进行捕捞,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在持续一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具体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发表了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小编科普
野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物种,被称为“水中软黄金”,国家农业部将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规定为长江流域禁渔期,即使在捕捞期内,国家为了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严禁捕捞鳗鱼苗。
该案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曾引起中央电视台等中央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长江生态保护刻不容缓
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一定要保护好”。保护长江水产资源,是保护长江母亲河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近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停止发放长江刀鱼、凤尾鱼、中华绒鳌蟹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上述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郑重提醒,在规定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长江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请勿进行捕捞作业。此外长江鳗鱼苗、凤尾鱼、长江刀鱼、中华绒螯蟹全年禁捕,保护期限不局限于3月1日至6月30期间。长江靖江段于2017年底被农业部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进一步对长江靖江段加大了保护力度。公诉人在此呼吁自觉远离非法捕捞,保护长江母亲河,将丰富多彩的生态宝库留与子孙后代。
检察官在此呼吁自觉远离非法捕捞,保护长江母亲河,将丰富多彩的生态宝库留与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