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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一起夏某某、盛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被起诉

2019-01-22 10:29  来源:甘肃政法网  责任编辑: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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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被提起公诉。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成立了无金融资质、未在工商注册的某金融公司,并以公司招聘为名,纠集社会闲散人员人,使用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及周某、卢某的账户在“借贷宝”“今借到”APP平台上与借款人以“借一押一”的方式签订虚假的不平等借款协议,待协议签订后,向借款人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通过借贷宝账户全额转账放款,然后再让借款人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将押金及30%的“服务费”返还,制造虚假转账流水,以此来制约借款人按照设置好的“套路”偿还借款,当借款到期后,以收取30%至40%的“服务费”“展期费”等名义虚增受害人债务,同时,将借款人介绍给其他放贷人,通过“转单平账”的方式累加借款人债务,从中牟利。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又通过“呼死你”软件对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电话轰炸,并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微信的方式向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群发威胁、恐吓、辱骂等侮辱性信息和由借款人头像P图的“灵堂”照片,实施“软暴力”催收,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该团伙在全国28个省市范围内共放贷1328人,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

  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10日移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7日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的顺利起诉,对今后办理涉黑涉恶及“套路贷”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检察机关在行动

  因该案是兰州市城关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兰州市首例“套路贷”案件,属新型网络犯罪,且涉案人员广、受害人数多,涉及全国28个省市,社会影响大。城关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在案件侦查阶段,由该院检察长亲自挂帅,抽调政治站位高、业务能力强的员额检察官组成专案组,主动提前介入,主要围绕夏某某、盛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诱骗行为、虚增债务及侵占被害人财产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收集证据。

  在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城关区检察院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坚持“领导办、优先办、快速办”的原则,由检察长作为第一办案人,领导专案组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因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城关区院先后两次组织公安机关、法院相关负责人召开研讨会,就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会商。经过十多天不分昼夜的审查办理,专案组顺利将该案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说理

  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近期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所谓“套路贷”犯罪,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按照虚构的借款金额实施非法拘禁、暴力威胁讨债,或以虚假债权凭证等提起虚假诉讼以等犯罪行为的案件,具有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软硬兼施进行“索债”等特征。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伙同他人成立无金融资质的“达达”金融公司,雇佣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借贷宝”网络APP平台,以借贷手续简便、流程快捷,钱款到账迅速等噱头,诱骗多名被害人与其团伙签定金额虚高的电子借条借款合同。实际放款时以各种名义扣除30%资金后放款,借款到期后,仍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借款金额还款,或以收取逾期费、展期费等名义达到虚增受害人债务目的,从中牟利。犯罪行为符合“套路贷”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套路贷”犯罪。

  本案为什么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套路贷”犯罪呈公司化运营,有固定的组织,作案时间长,作案范围广,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如本案,案发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作案时间长达约一年左右,涉及全国28个省市1328名受害人,呈公司化运营且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本案涉及的具体罪名是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本案证据材料证实,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本案各被告人均通过“呼死你”软件对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电话轰炸,并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微信的方式向借款人及其亲朋好友群发威胁、恐吓、辱骂等侮辱性信息及P图制作的由借款人头像的“灵堂”照片,有计划的进行“软暴力”催收,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所实施的上述行为属于促使完成诈骗行为终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诈骗既遂的一个环节,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关于“威胁”“要挟”取财的情形,故本案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检察官提示

  广大市民应理性消费、理性借款,不要轻信无金融从业资质的个人、公司发布的各类无抵押免息贷款广告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如遇到符合上述“套路贷”作案特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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