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甘肃模式”
——甘肃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审判开启新征程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多年来,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以将矿区法院打造成为跨区划环境资源专门法院为目标,着力构建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甘肃模式”,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改革中独树一帜,也使得甘肃省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站到新起点、开启新征程。
厚植“甘肃模式”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创新发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流动性、跨区域特征,客观上要求对相关案件进行跨区域管辖,而环境资源案件高度专业性、技术性亦要求实现对案件的归口审理,以形成聚集优势、统一裁判尺度。因此,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成为环境资源审判的必由之路。
省高院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着力构建具有甘肃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管辖体制机制:2017年6月,在省高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统筹指导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同年6月16日,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将矿区法院改制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9月12日,省高院发布《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矿区法院管辖全省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同时指导基层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全省14个市、州所在地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合议庭,集中管辖各市、州辖区内由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至此,以省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引领、以矿区法院为中枢、覆盖全省14个市、州的环境资源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甘肃模式”蔚然成型。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也由此成为全国唯一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环境资源专门法院,并于2017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基地”。
精耕审判主业忠诚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使命
2018年,矿区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311件,审结260件。其中,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86件,环境资源民事案件47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76件,管辖案件2件。
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审理破坏矿产、土地资源刑事案件94件,有力打击了涉环境、矿产和土地资源犯罪,保障了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安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类刑事案件65件,有效遏制了滥伐、盗伐林木犯罪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审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22件,有效保护了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坚持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依法审理涉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类民事案件,切实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民事权益,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审理环境污染纠纷22件,坚持污染者治理、损害者担责的环境司法理念,依法追究污染者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责任。审理合同纠纷12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依法审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畅通诉讼渠道,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实施,努力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格局,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健康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有效遏制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防止“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利益和环境公益。
一年来,矿区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之路刚刚起步,集中管辖体制机制仍未完全落实到位,环境司法在加强环境治理方面作用的发挥仍有不足,矿区法院将以服务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向往为宗旨,坚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努力提高环境资源审判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