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陵川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侯常红为首,
郭辉、马楷、李斌等为重要成员
恶势力集团案。
被告人的亲属、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常红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和形成非法影响,纠集组织被告人马楷、郭辉、李斌、赵路路等人,通过实施寻衅滋事、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侯常红为首要分子,以马楷、郭辉、李斌、赵路路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秦冲冲、原亚晋、赵超、宋卫强、和栋、李斌、郭辉、马楷、李永平等人,或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或参与抢劫、或参与寻衅滋事、或参与盗窃犯罪,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该恶势力集团的犯罪活动。
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侯常红、郭辉、李斌、马楷破坏社会秩序,或随意殴打他人,或强行拉运矸矿,或强拿硬要钱款,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侯常红、马楷、李斌、李永平、和栋,盗窃他人矸矿、石灰、其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常红为骗取钱财强占他人轿车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侯常红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殴打、辱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侯常红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不如实报告财产变卖收支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侯常红、李斌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斌、和栋、郭辉对他人采取殴打、辱骂、恐吓、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毒品、现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秦冲冲、赵超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原亚晋、和栋、宋卫强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侯常红等人所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侯常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秦冲冲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判处赵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或并处罚金。
此次公开宣判,充分展示了陵川县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