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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宁夏品牌,办法来了!

2018-12-31 09:42  来源:宁夏法治报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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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记者从宁夏党委政法委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宁夏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巩固和扩大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试点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平安宁夏、法治宁夏建设,宁夏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宁夏人民调解工作坚持重心下移、源头治理,加强人民调解“四张网”建设,有效预防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宁夏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矛盾纠纷类型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调解难度加大、困难增多,人民调解在工作理念、组织形式、方式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意见》强调,要准确把握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依法及时就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正确方向。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耐心倾听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自愿。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调解,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实现公平正义。坚持协调联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形成人民调解工作合力。

  《意见》强调,宁夏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努力开创宁夏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意见》强调,宁夏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健全网络、优化队伍、创新机制,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挖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潜力、发挥基层人民调解作用,全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内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本领域内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着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还就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坚持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分工予以明确。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矛盾纠纷“两排查一分析”制度,采取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村(社区)每周一次,乡镇(街道)、行业专业每半月一次,县(市、区)每月一次,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在做好传统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同时,重点排查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安全生产、金融等领域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分析成因,形成分析报告。重点人员逐人进行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提前做好相关稳控工作。(各市、县<区>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加强矛盾纠纷调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沉,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专项行动,及时、依法、就地、有效开展矛盾纠纷调解,最大限度把矛盾吸附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一般矛盾纠纷,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灵活采取多种方法,依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统筹系统资源,组织专门力量,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就地及时化解。对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由当地政法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调解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

  及时将矛盾纠纷导入法治轨道。以人民调解为中心,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不适合人民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及时导入法治轨道,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法律援助等合法途径解决,防止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切实有效做好矛盾纠纷预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预警网络。对排查发现的可能引起越级上访、矛盾升级激化、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以及调解不了、无法导入法治轨道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预警,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政法部门、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信访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联动,定期汇总分析本地信访案件、治安案件、民事案件等数据资料,深入研判,及时做好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工作。

  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司法所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及时排查发现和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推动在信访部门设立信访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或单独设立专门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信访案件和信访积案的化解。

  加强矛盾纠纷化解联调联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健全信访纠纷联动机制,实现信访纠纷委托转办、信息互通、联合调解。整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促进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

  着力打造互联网+人民调解。积极推广远程视频调解,在各级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立视频调解室,努力把远程视频调解建成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平台、以案释法的重要载体、培训队伍的重要阵地。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网、微信、QQ群等,积极推行人民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实现人民调解在线咨询、查询、引导、受理。充分运用电视媒体,积极探索开展电视调解。

  培育个人品牌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支持、鼓励公信力较照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优秀人民调解能手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案件信息动态管理。做好与信访、公安、法院等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及时通报、交流、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研发运用手机APP和语音转换录入系统,方便群众咨询和申请调解。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分析,科学研判社会矛盾纠纷变化趋势,及时预警社会矛盾风险热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质增效。

  夯实打牢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网络

  提升人民调解“城市网”。市、县(区)要建立人民调解中心,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集中受理、分流、指派、调处矛盾纠纷。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综治中心和司法所,依法成立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及时调解矛盾纠纷;社区要在社区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依法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在楼院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发展一批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在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立人民调解组织,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

  巩固人民调解“农村网”。要将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划,依托综治中心和司法所依法成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村党支部依法成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村民小组建立调解小组,村民每十户设立1名调解员、纠纷信息员。

  加强人民调解“单位网”。根据需要,可协调推动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针对校园内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现状,依法成立学校人民调解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依托工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厂矿(公司)、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分厂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拓展人民调解“行业专业网”。按照“谁主管、谁组建、谁保障”的原则,对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资源整合完善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在行业性领域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成立土地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成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推进成立旅游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成立土地房屋征收、物业管理人民调解组织;信访部门通过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室,设置信访调解窗口、建立信访矛盾绿色通道等形式,及时受理、化解信访矛盾。在专业性领域中,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妇联牵头成立婚姻家庭人民调解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成立环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工商联牵头成立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有关部门要支持、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在互联网、金融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组建单位要在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指导职责。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人民调解中心5名以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3名以上,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1名以上,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2名以上的标准,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推动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制度,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

  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坚持分级分类培训,落实人民调解员初任、年度培训制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建立人民调解员网络培训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人民调解员培训深度融合。发挥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室及庭审现场作用,通过集中授课、案例评析、旁听庭审、交流研讨、实训演练等多种形式,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建设精品调解案例库,通过典型案例指导,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根据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需要,市、县(区)、乡镇(街道)建立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才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切实发挥村民小组长、楼宇长、网格员的积极作用,在村民小组、小区、楼宇(院落)等建立人民调解信息员队伍,帮助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发现矛盾纠纷线索隐患。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法律服务者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专业人士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制度。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及人员组成,统一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统一规范调解文书、卷宗制作和档案管理,修订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有章可依。

  加强人民调解员管理监督制度。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党建工作,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教育人民调解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培养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知晓法律、精通专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严格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完善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投诉处理和人民调解员退出机制,对不胜任、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及时予以调整解聘。

  建立完善矛盾纠纷移交委托制度。明确党委和政府及公安、法院等部门向人民调解组织委托移交案件的程序、范围,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职责任务等,理顺访调对接、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仲调对接工作程序,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

  建立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对因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发生;没有及时排查调处,导致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知而不报重大矛盾纠纷情况,贻误处理时机造成事态升级扩大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全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现矛盾不上交作为依法治区的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落实。要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动态分析和预警研判,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宁夏”建设考核体系,逐级严格考核。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保障责任,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加大考核力度。各地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将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制度机制建设、经费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重点情况纳入各级政府考评范围。通过自评自查、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考评,推动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强化经费保障。自治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以奖代补。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需求,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制度,落实以案定补制度。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要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行业协会、商会等组建的人民调解组织,以组建单位保障为主。

  加强宣传表彰。对人民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记者强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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