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永忠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永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王永忠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永忠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中卫市党工委副书记、中卫市委副书记、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事业管理局局长、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537.4807万元的现金财物、美元0.7万元、价值0.2万元的购物卡,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王永忠在法庭上受审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王永忠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但在审判阶段,其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据法律规定,对王永忠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均应予以没收或追缴。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