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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正义之剑 | 斩断摧残“花朵”的黑手

2018-12-29 08:41  来源:西部法制报  责任编辑:张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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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不仅是人类最自然的情感流露,还应该是最起码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

  1月2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陈玉章、潘永贵执行了死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杀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徐川云执行了死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故意杀害两名儿童的罪犯杨胜松执行了死刑。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



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司法救助彰显温情

  今年6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了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彰显陕西法院严厉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近日,记者从陕西高院了解到,近三年来,陕西各级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拐卖儿童、嫖宿幼女等刑事案件378件,判处罪犯392人。

  在一份《关于陕西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中,记者看到,该报告抽取的20个案件涉及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

  侵害人的年龄从15岁到60多岁不等,受害人的年龄最小的仅有6岁,最大的为17岁。

  犯罪手段包括暴力、强迫、哄骗、诱惑等,侵害持续时间最长的达6年。

  侵害人普遍受到了依法从严惩处,所判刑期从有期徒刑9个月到无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度。

案例

  2016年11月18日,乔某在陕西某县一小学门口小卖部买烟时,看见该校四年级女学生张某(案发时10岁)途经此地,随即产生强奸念头。

  于是,乔某以假装问路为由将张某诱骗至小学对面胡同南边的偏僻空地,采用言语恐吓、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强奸。

  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乔某明知性侵对象为在校小学生,仍然实施强奸行为,致其重伤,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乔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起案件中,被害人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被害人案发时年仅10岁,心理创伤严重,家里为其治疗花了很多钱,确需后续治疗,经济非常困难。鉴于此,当地法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10万元。”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琪轩说。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我们会邀请心理咨询师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王琪轩补充道。

  除了通过救助金进行救助外,还要积极落实经济救助、思想疏导、心理治疗、教育帮扶、身体康复、法律援助、技能培训、社会救助等相结合的综合救助方式。


“红领巾法学院”进课堂

法治教育形式多样

  庄严的“法庭”上,“控方”陈词,“法官”发问,“控辩双方”激烈交锋……最终,“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和真实的法庭不同,这是一场在校园里举行的“红领巾法学院”进课堂活动,法庭上的角色全部由小学生扮演。

  今年6月份以来,陕西高院和团省委在全省联合组织开展了“红领巾法学院”创建活动,截至目前举行了1600余场。

  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积极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模拟法庭、以案说法、普法情景剧等法治宣传教育。

  通过这些富有趣味性、针对性的活动,让学生们在实践中学习和运用法律,增强了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提高了他们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的意识。

  此外,全省各级法院还开展了新学年“法治第一课”,并通过法院微博进行直播,扩大了宣传效果。

  在“红领巾法学院”创建活动开展过程中,团省委、省高院和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编写了《“红领巾法学院”案例脚本》,供各地中小学使用。

  184页的案例脚本,精心选编12个经典案例,内容全部来源于真实案件,均是近年来在青少年群体中多发的校园欺凌、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以及涉及网络、毒品等案件

  王琪轩告诉记者,“案例脚本”语言简明扼要,对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介绍,同时编入了提示性的“法官寄语”,只要根据脚本排练,就可以完整呈现庭审全过程,简单易操作,效果好。

为未成年人权益

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

  律师说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强奸、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方面。从罪名性质上来看,主要涉及财产型犯罪,其次是性犯罪,现在大家都很关注这方面的案件。”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江涛说。

  家长说  

  “我平时就特别关注这方面的新闻,每次看到被侵害的孩子都很心疼,大家都应当加入保护未成年人的行动中。”西安市民李女士说。

  李女士的女儿上小学五年级,她平时会帮女儿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比如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信息,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家长和老师反映等。


  此外,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也在全省开展“知心律师”进校园法治教育普法宣传活动,并将活动形式向常态化、综合性的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方向升级转型。

  今年,他们先后在西安、渭南创建了10所“知心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基地,全年受邀走进西安、渭南、宝鸡、汉中、商洛、安康等市县的40多所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中专院校、教师进修学校、基层社区,面向未成年学生、教(保)育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家长、留守儿童监护人等开展宪法、预防校园欺凌(暴力)、预防性侵害、预防犯罪、校园安全管理等主题内容的普法宣教50多场次,受益人数超过3万人。

  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相关法治教育,法律机制的完善也至关重要。

  王江涛认为,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并明确了其参与诉讼的地位,但实践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外,在其他案件中,鲜有未成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

  现实中,在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是通过刑罚来惩罚犯罪,虽然刑罚具有抑制将来犯罪的作用,但却无法恢复和消除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具体的、现实的创伤。

  这就要求在追究加害人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惩罚加害人,还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特别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年会上,王江涛在发言中说:“我认为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加害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就物质和精神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遭到强奸、猥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酌情支持。对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给予特别规定,这样既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和立法精神,又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宗旨!”

  编 后

  未成年人是社会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当今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我国通过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深入推进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但由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未成年人在现实生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从家庭、学校、社会、国家等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制定有效的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措施,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保护,是当前一个急需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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