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企业涉案人员以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刑。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1日,该案在市一中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合议,当庭宣判,判令被告企业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万余元;承担评估费7.4万元、公告费750元;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据悉,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并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企业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
当日,市一中法院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的相关规定,组成包括四名人民陪审员在内的七人合议庭,于9:40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来自市检一分院的副检察长周军等代表检察机关出席法庭履职。被告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鉴定人蔡锋经通知出庭作证。部分市人大代表、环保组织负责人、市环保局以及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旁听了庭审。
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
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期间,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就上述违法事实,渝北区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负责人及员工王某、胡某、白某、邓某等责任人员作出有罪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一分院委托评估,被告外排生产有毒废水严重超标,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万余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后,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认真吸取教训,陆续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其中包括对硝基苯乙酮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并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索赔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
经市检一分院诉前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检一分院认为,鉴于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事发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方面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审慎定量,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由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新职能新业务,检察机关和法院此前多次就诉讼程序问题沟通协调,并在承办法官主持下专门召开了庭前会议,检察机关与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
庭审当天,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在审判长主持下,陈述了各自的诉辩意见,就鉴定报告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理,庭审进展顺畅。
判赔43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
法院审理查明,重庆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减少污染治理成本,在公司厂区外修建应急池,并在公司厂区内修建一条暗管从对硝基苯乙酮车间连接至应急池,并设置阀门。该应急池与观察井相连,观察井系公司排放经过处理达标废水的装备,该观察井与长江直接连接。该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排放到应急池暂存,并多次将应急池内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直至被查获。该公司共生产对硝基苯乙酮154.25吨,综合在案证据,废液总量至少1542.5吨。经监测,该废液内有毒物质严重超标。
受市检一分院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8年6月作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结论为企业偷排的生产有毒废水,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共计43万余元。
该案经审理,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令被告企业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万余元;承担评估费7.4万元、公告费750元;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市检一分院相关负责人称,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市检一分院及指导下的辖区基层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重点针对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等办理了大量案件,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按照法律授权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责任追究。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目的在于以最严密的法治,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最可靠的法律保障。希望被告企业正确处理好企业经营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不仅要向社会公众提供合格的产品,更要提供合格的生态产品,更好地承担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
同时,希望社会公众通过此案凝聚更多环保共识,以更加自觉的行动保护我们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