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化好等7人涉黑案一审开庭;
安徽省淮南市1052名村干部同步观看庭审直播;
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建议判处吴化好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2月21日,安徽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化好等人涉黑犯罪集团案件,在大通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吴化好、吴化图、吴化路等7名被告受审。
淮南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扫黑办领导现场听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应邀旁听庭审。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厂出庭支持公诉,大通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柴国武担任审判长。案件通过庭审公开网全程视频直播。
该案件一审庭审自上午9时开始至晚上19:55分结束,持续10余小时。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吴化好利用三和镇西瓦村村长身份,以吴氏宗族关系为纽带,先后纠集被告人吴化图、吴化路、吴化林、朱元刚等人,煽动村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逐渐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吴化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四项罪名。
在上午的庭审中,讼辩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证据合法性等进行了辩论和质证,被告人进行了辩解。吴化好对起诉书指控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不予认可,态度恶劣,辩称自己做了“好事”反而成为了被告。
公诉人指出,吴化好向法庭提出从轻处理的请求,前提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不是空口表态。
吴化好的辩护人对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并现场临时向法庭提出展示新证据的请求。
下午的庭审进入辩论环节和质证环节。
公诉人指出:辩护人和被告人之所以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一点,就是认为他们自己不是像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那样有公司,有老板,有经济,有管账等情形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志性特征。但是根据《两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以及成立时间能够反映初步形成非法行径影响的标志性事件,可以认为具有黑社会组织特性。吴化好等人在2011年制造的拉围墙事件就是形成这样一个组织的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此后他们逐渐由一个初级形式慢慢发展壮大为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的黑社会组织。
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化好、吴化图、吴化路、吴化林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吴化好系组织者、领导者,吴化图系领导者。吴化路、吴化林系骨干成员。强迫交易数额12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其中吴化好敲诈勒索数额3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吴化图、吴化路敲诈勒索数额11.2万元,数额巨大;吴化林敲诈勒索数额10万元,数额巨大;吴化好、吴化图、吴化路还寻衅滋事,情节恶劣。
被告人朱元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积极参加者;强迫交易数额10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敲诈勒索他人钱财4万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吴松、吴怀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一般参加者;强迫交易,数额55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
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吴化好、吴化图、吴化路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追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吴化林、朱元刚的刑事责任;
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吴松、吴怀豹的刑事责任。
公诉人最后发表量刑建议:
认为第一被告人吴化好没有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建议法庭数罪并罚,在20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对大部分指控事实不予认罪的吴化图、吴化路、吴化林建议法庭数罪并罚。
对认罪态度较好的朱元刚、吴松、吴怀豹,建议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由于案情重大,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大通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该案件办理工作,多措并举确保办案质量。
2018年8月6日,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将吴化好等七人涉黑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大通区检察院党组对该案高度重视,成立由区检察院检察长胡厂亲自领办,员额检察官、安徽省公诉标兵张丽娜承办,检察官助理吴照华协办的办案小组,专门对该案进行审查。胡厂检察长不仅亲自提审犯罪嫌疑人、亲自阅卷、撰写审查意见,还召集小组人员多次就案件的定性、庭前会议、出庭预案等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多次向上级院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高度重视和负责。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小组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责,要求侦查机关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退回补充侦查,还追诉强迫交易漏犯两人、寻衅滋事漏犯两人,移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线索一件。
鉴于本案为首的被告人吴化好原任村委会主任的特殊身份,淮南市扫黑办在本案庭审期间组织全市两县五区1052名村干部,在各县区法院视频会议室分会场,集中观看该案的庭审直播,充分利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大通区人民法院分会场,观看庭审的村干部表示深受教育,将以该案为镜鉴,严守党纪国法,真心实意的做个为人民服务的农村基层好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