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利剑出鞘”行动启动仪式
7月19日,晋中中院、人保财险晋中市分公司签约仪式
9月19日,晋中中院执行救助款发放仪式
11月9日凌晨,公安法院协同作战,昼夜不眠抓老赖
2017年9月23日,公开宣判龙泉庄园、34名被告人非法集资案
今年12月3日,晋中中院心系民营企业快执快结,当事人表示由衷感谢
随着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活动进入最后总攻阶段,山西省各级法院也开始铆足干劲,多措并举,集思广益,力求该执行到位的决不轻易收兵,该依法“终本”的及时准确说明,该运用救助手段的积极争取落实,从而使得执行攻坚真正取信于民,真正成为体现司法公正公平的利器。
晋中市两级法院系统在全力破解执行难攻坚阶段,注重以雷霆之势形成惩治失信高压态势,注重以持续发力形成推动执行的舆论攻势,注重以精准打击形成聚焦执行的“包围”态势,先后利用多个时间节点,多个关键场合,开展了多次主题突出、举措得力的执行大会战,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出了“褒诚信、惩失信、扬法治”的良好氛围。
执行攻坚专挑“骨头”案件 确保“利剑”所指锋芒毕露
晋中中院从基层群众最为看重的涉党政机关、涉执行信访案件入手,全力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先后协助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争取市委政法委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在全市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新格局。
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亲自召集涉案单位负责人和所在辖区政法委书记举行专题督办会,明确要求限期执行,促进了19件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全部执结。榆次区委不回避矛盾,成了专门领导组,妥善处理涉及2800余名受害人的龙泉山庄集资诈骗一案的执行。该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在查找被执行人、扣押车辆、限制出境、司法拘留等方面采取联合行动;与市发改委、国土局联合发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不动产交易;与人保财险晋中市分公司签署协议,为执行悬赏、执行救助提供商业保险服务;与晋中移动、联通、电信公司联合签署协议,对失信被执行人强制设置失信彩铃,全市联合惩戒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同时,晋中中院以典型案例作引领,以全市范围集中统一行动为切入点,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务求一个案例就是一次执行宣传的有力动员,一个案例就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次生动实践。其中尤以晋中两级法院为期八天的“利剑出鞘——2018晋中在执行”集中执行行动最为引人关注。
在榆次古城,榆次区法院选择案件虽小,但触及普通当事人基本居住权的腾房案件作为执行重点。面对申请执行人胥某租住不到一月就被出租人儿子强占承租房屋的法律事实,辖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合理诉求,但出租人儿子始终不予配合腾房,且态度强硬。行动开始,法院执行干警联合有关部门现场配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见证,仅用两个小时就完成了腾房行动。
祁县法院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执行人易拖欠、易推诿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一起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但迟迟不予履行的案件,通过现场搜查的方式,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执行干警经过近一个小时的依法搜查,扣押被执行人现金、经营手续、相关财物若干,被执行人向法院表示将尽快履行义务。
此外,晋中法院紧紧抓住特殊时间节点,牢牢锁定失信被执行人易动摇、易出现、易发生财产流动的特殊情势,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仅国庆节当天,该市两级法院兵分七路奔赴不同执行现场,强制执行案件12件,腾退房屋11套,查封房产24套,查封企业恒温车间5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着执行工作的日益深入,如何打破长久以来密不透风的执行“坚冰”,成了晋中法院上下的一致共识。为此,该院再次对执行攻坚提档升级,响亮提出了“冬日破冰”行动,目的就是通过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尽早拿出执行诚意,尽早消融执行“坚冰”。行动中,晋中中院的执行法官辗转多地摸排失信被执行人行踪,果敢利落实施司法拘留手段,义正辞严阐释利害关系,全力促使失信被执行人敬畏法律、拿出实效,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据悉,在该次行动中,两名公司法人被司法拘留后,迫于强大压力,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执行攻坚贯穿依法理性确保“利剑出鞘”准确到位
有条件执行,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务必穷尽一切手段,坚决执行到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动用一切方法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进入“终本”程序。面对“基本解决执行难”步入最后决胜阶段,晋中中院在加大力度开展执行专项攻坚的同时,也响亮提出“执行不能”,以此来确认执行案件当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确保执行要依法、公正、透明。
该院执行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项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针对“执行不能”案件,除少量确实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以后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可终结执行之外,绝大部分案件法院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即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并不意味着法院执行工作的结束。法院将会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晋中中院适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强调在宣传引导群众正确看待“执行不能”的同时,还应当深刻分析形成“执行不能”的原因,特别是债权人自身的因素不容忽视。比如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在利益驱动下,明知投资风险很大,但心存侥幸;主张权利不及时,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其结果便是债权人应当承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社会风险。
“执行工作在充分运用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救助体系建设,要让确因‘执行不能’陷入困难的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应有的司法关怀。”晋中中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依法落实司法救助制度,给予了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救济。
该院先后专门安排部门负责人带队深入全市多个区县走访、逐一核实案情,按照司法救助规定,为因案致贫、生活困难的13案17名当事人积极申请司法救助,累计发放救助款18.5万元。
面对决胜决战执行难的最后冲刺,晋中中院祭出的“执行组合拳”迅猛有力,全社会动员坚决打赢执行攻坚战的信心展露无遗。“法律既要有威严的一面,也得体现温情的一面”,伴随着执行司法救助的日益规范化、制度化,该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正在以崭新的姿态迎接第三方评估的全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