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最关心什么?民营企业最担心什么?民营企业最需求什么?12月6日,江苏省检察院对外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强化平等保护理念,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案件,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意见》分五个部分共20条,分别对提高思想站位、提升服务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依法监督纠正侵害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服务和保障措施,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提供了具体办案和监督指引。
亮点一:罪与非罪明界限
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最担心的是莫名摊上官司,涉及犯罪风险。对此,《意见》用列举的方式重点强调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济活动。
“注重认识与了解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与规律,区分好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对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意见》强调,严格把握涉企经济犯罪认定原则。对没有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批捕起诉;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严格把握入罪标准,对形式上符合刑法罪名规定,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不大,可依据行政法规处罚,或可依照合同寻求法律救济的,不能机械套用刑法分则条文,轻易批捕起诉;对虽有财产损失,但系企业经营活动正常风险因素导致,不能简单认定为刑事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挪用资金、企业人员贿赂等罪名都是悬在企业头上的“雷”,检察机关此次《意见》对涉企常见犯罪认定给出了判断罪与非罪的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
如关于非法集资行为。区分好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之间的界限,对虚拟经济、创新金融等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不明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请示;严格审查行为性质,对有真实合法资金需求,如实公布集资信息,集资规模不大,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未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宜作为犯罪批捕起诉。
再如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严格审查虚开发票动机,仅为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构成犯罪;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对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犯罪批捕起诉;严格审查行为情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不大,能及时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不起诉。
亮点二:谦抑司法慎办案
人身与财产安全是企业经营者最关心最敏感的话题,如何避免案子办了、厂子却垮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规范司法,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意见》对此强调:改进办案方式,依法慎重适用人身、财产强制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对民营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凡是认罪认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拟作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汇报。”
“依法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民营企业涉案财物,对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能够采取非强制性措施即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不冻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行为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
依法慎重把握起诉标准,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亮点三:强化监督护发展
产权保障有力,竞争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有助于企业健康发展创新发展。《意见》强调,严厉打击破坏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犯罪。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插手民营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危害民营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健康环境。
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意见》要求,强化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受案而不受案、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立案;对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及时监督撤销案件;对滥用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者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及时纠正违法;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依法监督纠正,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刑事不当司法行为的监督要持续跟进,确保监督实效。”
《意见》还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受理、审查涉民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与刑事案件相牵连的产权保护案件申诉,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宋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