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监控录像)
12月3日下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环江4.30交警醉酒驾车肇事一案,在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这起案件因被告人莫维勋事发时系该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第二中队中队长,且是醉酒驾驶越野车在环江县城内连续冲撞,造成一死四伤及多辆车子损坏的严重后果而备受关注。
飞车猛撞夜宵摊
2017年4月30日凌晨,环江县林业局门前的几个夜宵摊点热闹非常,人们三五成群的围坐在一起,谈笑声此起彼伏。突然,一辆失控的越野车从对向道路疾驰而来,围坐的人群来不及反应就连同桌椅一起被撞倒,肇事车辆直到撞上一辆停在附近的车子后才停了片刻,随即驶离了现场,事故现场血迹斑斑,桌椅散落一片狼藉,周围群众惊慌失措。
肇事司机是交警?
接到当地公安指挥中心指令的巡逻民警出警后,在距离事故现场数公里之外的某工业园区内发现了肇事车辆。该车辆整个车体已经严重变形,民警在肇事车辆里找到困在驾驶位的驾驶员莫维勋。
(肇事车辆被查获照片)
民警出动勘现场
经查明,该事故造成了一名群众死亡、四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四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驾驶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为广西河池环江县交警大队原中队长莫维勋。当天经依法对莫维勋的血液进行抽取、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83.5mg/100ml,远远超过了80mg/100ml的国家关于醉酒驾驶的标准,很明显这是一起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
(事故现场照片)
然后其又直接倒车逃离现场,在距离现场几百米之外,再次驾驶失控撞上路边一棵树,依然没有停下逃离的脚步。结合种种查明的情况,证实了莫维勋是在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才被迫停了下来。
(事发时碰撞的路树)
其醉酒后驾驶的行为是主观上放任的客观表现,而驾车连续冲撞的行为是对不特定群体的安全、健康的直接危害,况且客观上也造成了一死四伤、多车损坏的严重后果。综合以上法律事实,如果仅以交通肇事逃逸来定罪并不足以评价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现场照片)
2018年1月17日,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莫维勋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6月13日上午9时,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环江县交警大队中队长莫维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法庭宣判
2018年12月3日下午3时,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公开宣判,法院对被告人莫维勋的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维勋醉酒驾驶机动车碰撞停在路边的轿车后继续行驶,高速通过城区道路,超速一倍以上,碰撞路边的夜宵摊及行人、车辆,造成他人死、伤及车辆受损后,未停车查看继续驾车逃离现场,直至其所驾车辆受损,双前轮爆胎、气囊爆裂、本人昏迷、车辆熄火才停止,其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及数台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维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莫维勋作为事故处理中队的交警,熟知禁止醉酒驾车的相关规定和本辖区内道路的限速规定,而其在喝酒后血液酒精含量超过国家醉酒标准多倍的情况下以超速一倍以上的速度在城区驾驶车辆行驶,造成一死多伤及数合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庭审时拒不认罪,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执法环境,应从重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莫维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莫维勋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