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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8000斤问题鸡蛋流入市场,养鸡场老板受严惩

2018-11-16 22:08  来源:山西高院  责任编辑:赵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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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蛋鸡在产蛋期,禁止使用兽药“氟苯尼考”,

  还将这种药给生病的产蛋鸡食用,

  并将蛋鸡服药后产下的部分鸡蛋

  销往了晋城市内的多个鸡蛋经销点……

  科普

  氟苯尼考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氟苯尼考可用于牛、羊、猪、家禽、鱼等食用禽畜动物、水产及其他动物,但在产蛋鸡中禁用。

  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蛋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近日,高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生产、销售“问题鸡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也是该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蛋鸡生病投喂禁药

  郭某某经营着高平市三甲镇某村养鸡场,2017年6月,他在自己经营的鸡场发现鸡舍内蛋鸡生病,请兽医检查发现蛋鸡患有支气管炎。

  郭某某明知产蛋鸡禁止食用兽药氟苯尼考,仍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氟苯尼考粉投喂产蛋病鸡,用于该鸡舍的4300只产蛋鸡服用治疗。

  8000余斤问题鸡蛋流入市场

  郭某某将产蛋鸡服药后生产的8000余斤鸡蛋以每斤1.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申某6000余斤,剩余鸡蛋销售给其他零散户,郭某某从中非法所得14400余元。后申某将从郭某某养鸡场购买的6000余斤鸡蛋又以每斤2.2元的价格销售给高平市某购物广场,该广场以每斤高于2.2元的价格将该6000余斤鸡蛋零售。

  2017年6月7日,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高平市某购物广场正在销售的鸡蛋抽样送检,经检测,检出氟苯尼考成分。核实鸡蛋采购来源后,高平市农业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30日对郭某某鸡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鸡舍内生产的鸡蛋抽样送检,同年8月10日,山西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显示在郭某某鸡场鸡舍内取样的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成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因为郭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会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刑刑诉(201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8月7日向高平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高平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高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产蛋鸡禁止食用兽药氟苯尼考,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责令被告人郭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高平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刑一庭法官助理李亚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还有:

  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

  在饮料等食品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

  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

  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禁用的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在保健或其他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另外,销售明知是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也构成该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更侵害了我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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