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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1日,被告刘某等六人在喝酒中途,王某不请自来,七人在共同吃饭喝酒后,于当日晚上11时左右离开饭店。离开时,王某要求开车回家,刘某等六人阻止了王某,并看到王某往家的方向走去。
当晚12点左右,王某称自己又出去吃麻辣串,并喝了酒,酒后王某驾驶车辆将行人杨某、李某撞倒,造成杨某死亡,李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李某无责任,杨某父母将刘某等六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按照其责任范围向其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法院审理认为,同事之间吃饭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同饮者之间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在饭局结束自行回家后,不约束自己又外出吃麻辣串、饮酒,并驾车致杨某死亡,李某受伤。六被告在吃饭结束后亦尽到了提醒、劝阻义务。同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王某具有强迫性劝酒、恶意灌酒、唆使驾车等情形,无证据显示杨某的死亡与六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公安交警部门已对王某作出负全部责任的认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或在对方已喝酒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