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矛盾纠纷,要冷静,
要学会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
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
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
前不久,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发生一起
故意伤害案件,
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并不陌生,
他们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20号下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在辖区博雅路曹家寨市场门口疑似发生打架,有人受伤,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
在现场,民警看到在狭窄的出租房内,一名女性躺在床上,身上布满血迹,经过仔细查看,确认该名女子下巴上有一道伤痕,左手也被砍伤,女子已经陷入半昏迷状态,尤其是嘴部受伤比较严重,不能说话,看到这一情况,民警立即保护现场,及时通知120,把伤者送往进行救治。
伤者被送往医院后,处警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了侦查,但并没有发现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凶器,而且在房间内也并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
那么房间内到底发生了什么,又是什么原因致使犯罪嫌疑人向这名女性挥刀相向?处警民警找到了报警人,首先向他了解案件的情况。报警人,也就是受害人的伯伯也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为了了解到更多的情况,处警民警对案发现场周边进行了走访调查。
处警民警了解到,这名受害人李某是独自居住,在西宁市打工,是青海省乐都县人,三十岁左右。平日很少与人交往,由于案发现场是在室内,邻居也没有发现什么异常。那么案情到底是如何发生的呢?
西宁市城东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的时,财物、被害人的手机、钱包、现金都在现场放着。根据这些已掌握的证据,民警排除了受害人李某遭遇抢劫导致受伤的可能性。种种迹象让民警感觉到案件有些蹊跷,所以他们立即赶往医院,等待李某的伤情稳定后,向她了解情况。但是就在民警赶往医院的途中,突然接到了一条意想不到的线索。在赶赴医院了解情况当中,民警接到了青海省乐都县刑警队给打来的电话,有一名男子到乐都县刑警队进行自首,说下午在城东区博雅路市场对面一房屋内将一女性砍伤,现在乐都县刑警队投案自首。
得知这一情况后,处警民警立即汇报给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带领民警第一时间驱车赶赴乐都县刑警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初步讯问。询问得知,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无业,27岁,是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在海东市乐都区长期工作生活,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女朋友,跟受害人李某是朋友关系,也就是俗称的“闺蜜”。张某及其女友都在乐都生活,但是因为两人发生了情感纠葛,其女友离开乐都来到了西宁,所以近日张某也来到西宁寻找他的女朋友。据他供述,他携带菜刀是要去威胁女朋友跟他回家。由于犯罪嫌疑人张某觉得自己的女朋友在西宁有可能借住在受害人李某的住所,所以他找到李某的住所,不过在李某的住所,张某并没有发现他的女朋友,但是张某和李某两人却在交流的过程中发生了争执。受到刺激的张某拿出了随身携带的菜刀,向着李某挥去。他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所以想着跟父母亲道完别,看一下父母之后再想自首。
据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他在当天下午四点左右就将受害人李某砍伤并逃离了案发现场。而李某被发现时已经将近六点半了。如果不是李某的伯伯恰好来找她,李某很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目前受害人李某下颚的伤口经缝合已无大碍,但是左手肌腱受损。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等待李某的伤情鉴定做完后,将对张某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大家都是成年人
凡事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
理智的处理问题
做了这种违法的事情
既伤害了他人
自己后悔也晚了
法条链接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起案件让我们想起了
前段时间引起巨大社会反响的
“11·3留日女生遇害案”,
也就是“江歌案”,
两起案件在案发过程上
有相似的地方,
因感情纠纷导致的
伤人事件屡见不鲜,
但是冲动之后留下的是永远的悔恨,
有问题好好沟通,
切记别冲动啊,
否则真是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