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到昆明某银行存了10万元钱,然而10万元存款竟变成一份保单。
在储户起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同时,也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原省银监局)告上法庭,并胜诉。这是11年前,在樊先生身上发生的故事。让樊先生没想到的是,因为案子获得胜诉,11年间他不断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群众的电话,他们都向樊先生述说,自己也遇到“存单变保单”的骗局,并寻求解决办法。
日前,樊先生告诉记者,就在不久前,昆明市民杨女士告诉他,自己的母亲拿着19万元去银行办理存款时,因工作人员的一番说辞,19万元的存款就变成了无法支取的保险费。
近些年“存单变保单”的新闻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那么,要如何防范“存单变保单”的陷阱?
案例
想在银行存钱却误买保险
2005年,樊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到昆明某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向她推荐了一项业务,即存款3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2006年3月24日,郭女士因为急用钱去支取存款时,才知道她的10万元存款已变成了“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保险,郭女士当即想解除合同,但银行告知她要支付1000多元的手续费用才行。
郭女士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向原银监局和保监局进行了举报,但都未得到答复与解决办法。最终樊先生在起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同时,还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原省银监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行政不作为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据此,驳回了原告樊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樊先生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省银监局对作为法定的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的机构,具备本案的行政主体资格,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是其法定职责,原省银监局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樊先生最终胜诉。
樊先生说,自己的官司赢了,但他没想到全国有不少人都和他遇到同样的“陷阱”,且11年来,一直没有得到禁绝。“从我官司打赢不久,就开始接到电话了,有时候每隔两天或三天就能接到一个,给我打电话的人不仅有农民,还有公务员、老板、老师、退休老人等等。”樊先生说。
事实上,类似“存单变保单”的事例的确并不少见。据媒体报道,2007年,人民网报道安徽一村民去农业银行储蓄所存钱,营业员却给他办了一份保险;2013年,媒体曝光河南正阳县有10多户农民的存款变成保险。
可见,“存单变保单”的把戏,不仅在多地各类银行较为普遍地存在,而且长期以来,没有得到禁绝。
防范
谨防销售人混淆、夸大、隐瞒产品
之所以出现“存单变保单”的乱象,原因也许多种多样。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文曙律师认为,一些市民缺乏金融产品防范辨别意识,对银行过于信任;一些金融机构出于天生的逐利本性,不顾服务成色和企业形象,屡屡突破职业规范底线,将存款和保险“捆绑销售”,并且未对存款人履行相应的告知和提醒义务。
早在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发布,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为了减少群众被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保险产品案例的发生,今年5月3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银行保险渠道产品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提示保险消费者在办理银行存款和购买银保产品时谨防混淆产品类型、夸大产品收益、隐瞒产品情况等三类销售误导行为。
银保监会提示,三类销售误导行为具体为:混淆产品类型。以储蓄存款、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没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所推荐产品是保险产品;夸大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或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等,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等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隐瞒产品情况。没有如实向保险消费者说明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比如隐瞒保险产品的除外责任,提前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费用扣除情况,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等。
银保监会同时提醒群众,到银行办理存款,要警惕“有定期利息,还免费赠送保险”“这个给您存定期储蓄,还有健康保障功能” “这是一个存款产品,类似零存整取,还有分红”等话语。通过存款只能得到利息,得不到分红。如果被销售误导,要确认销售资质,要了解产品信息,如果存款误买了保险,要重视犹豫期权益,如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不满意,应在犹豫期内退保,避免产生损失。(蔡靖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