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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乘坐人死因蹊跷 ”好意搭乘“险犯罪……

2018-10-24 21:01  来源: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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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私家车的增多

遇到亲朋好友要求搭便车的情况时有发生

你是选择答应,还是拒绝呢

相信绝大多数人回答都是答应 

可是……

万一途中不幸发生意外

同乘人员受伤

要求你负赔偿责任

冤?还是不冤?

“好心搭乘”能成为免赔的理由吗?

今天这个案列

很有意义

一起看

  案例如下

  案件概况

  近日,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年12月11日,被告陈某才驾驶贵CHJ***号普通摩托车从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街上往菜家坝方向行驶,12时40分,行驶至山盆至菜家坝1公里+500米路段时,车辆碾压道路上石子向左偏移撞倒路边行人陈某秀后翻坠于公路左侧坎下,导致驾驶人陈某才、乘车人翁某某、行人陈某秀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网络图

经交警认定,陈某才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翁某某、陈某秀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当即,翁某某被送至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8年1月22日出院,共计住院42天,花费医疗费140994.9元。但是翁某某出院后于2018年2月4日死亡。

案件审理

死者的家属认为,导致翁某某死亡的原因是此次交通事故,要求摩托车驾驶人陈某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通过法官的调查,此案并非如此。    


网络图

本院认为,陈某才驾驶摩托车搭乘翁某某,碾压道路上石子向左偏移撞到行人后翻坠于公路坎下,致翁某某受伤,驾驶人陈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翁某某已在车外,相对涉案车辆已转化为第三者,本案应由贵CHJ***号普通摩托车承保的人民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12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相应侵权人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图

关于翁某某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问题?

首先,翁某某在出院后时隔十多天死亡,这期间存有各种不确定因素,且死亡时并未对死因进行分析鉴定,无法得知其真正死因,故无法证实与交通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其次,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当天翁某某就被送往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并未发现病情恶化,经医治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医院检查记录为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楚,可予以出院。说明翁光前出院时即使没有完全康健也不至于存在生命危险。

综上,原告主张其死亡系交通事故造成,本院难以支持。因陈某才行驶的路段有大量散落的碎石,其碾压石子后造成的本次交通事故,陈某英在事发路段旁开采石子,其在开采、装运途中必然会散落碎石,在没有及时清扫、有效管理下对道路通行形成一定障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应当在陈某才承担赔偿的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即11962.76元。

剩余17944.14元(29906.9元-11962.76元),因陈某才好意搭乘翁光前未向其收取报酬,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本院在陈某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减轻其25%的赔偿责任,即陈某才需承担13458.11元。

案例思考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之规定,陈某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搭乘人员翁某某确系在本次事故发生后受伤且死亡,初看陈某才之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转折后是重点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询问原告方死者死亡的具体经过及原因,原告不知所云,又让其提供尸检报告,其称在春节期间并未作尸检,死者系交通事故发生后在医院医治了42天基本治愈后出院12天后死亡的,且其年事已高,是否系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还是出院后发生其他意外情形死亡不得而知,本案疑惑重重。

为查明死者的死因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法官走访了医治翁某某的医生及医院,医生回忆到是翁某某的家属主动要求出院的,给其检查身体后发现并无大碍,就允许其出院了。

据医生介绍到在出院记录中载明其身体体征平稳,意味这在出院时并无性命之忧。在得到医生的解答后,法官的疑问也得到解答了,悬在心里的大石头也落下来了,为此判定翁某某之死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必然联系,好意搭乘人陈某才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其毕竟因自身行为造成了翁某某的受伤,也应适当的承担部分责任。在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


网络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有过程责任、无过错责任之分,而无过错责任,事由法律来规定的,好意搭乘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故它属于过错责任。

陈某才虽是好意搭乘翁某某致其伤害,但因交警认定陈某才承担全部责任,可见其具有重大过失,还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图

为防范好意搭乘的法律风险,最好的办法一方面提示同乘人员文明乘车,如系好安全带等。另一方面驾驶人员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行车,还应当及时为车辆办理相应的保险,减少事故发生后承担的损失。

由此可见

同乘者受伤

“好心司机”要承担相应责任

即便是无偿让别人搭便车

在此提醒各位好心的驾驶者

驾驶过程中

要充分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护搭乘者的安全

让搭乘“顺风”也“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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