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破“大项目”
广西玉林中院审结一起特大传销案,3名主犯领刑
听外甥女(另案处理)来电说有“大项目”可做,发财心切的覃某欣然从博白县赶赴安徽,没想到身陷传销组织。返回家乡后,覃某先后拉拢两个侄儿及同学3人“共同发财”……覃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交纳的传销资金累计845万余元,发展下线192人。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大传销案进行终审宣判,覃某等3名主犯获刑。随着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这个传销组织的黑幕终于被揭开。
外甥女道出“生财之道”
2010年1月的一天,覃某在与外甥女的电话交谈中得知一条“生财之道”:安徽省合肥市有很多生意可做,如果在那里开一家粮油商店,一定能赚大钱。
禁不住金钱的诱惑,覃某很快就赶到合肥市。“这是‘国字号工程’,因国家对地方的投资有限,为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由民间进行组织、投资,参与开发当地的项目,所得利润进行分红……”外甥女的话让覃某更加深信这是一条快速“发财之路”。
于是,在外甥女的介绍下,覃某分4次交纳了21份“份子钱”69800元,正式加入了这个“国字号工程”连锁经营组织(实为传销组织)。之后,该传销组织从合肥市转移到芜湖市。
投了这么一大笔钱进去,怎样才能回本并赚大钱?左思右想的覃某,最终想到了自己的亲朋好友。
回到博白后,覃某将自己的两个侄儿及同学3人骗到芜湖“听课”,向他们灌输快速发财致富的思想,传授发展下线的方法,诱使他们交钱加入传销组织。覃某还教唆他们编造开超市、开洗车场、搞装修、做水电工程等虚假理由,把更多的亲戚、朋友、同学等拉下水。
就这样,经覃某等人一级一级发展,一个完整的传销网络就此形成。
覃某共发展下线192人,收取传销资金累计达845万余元。
2011年,覃某退出传销组织,但是仍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交由传销组织管理。2016年12月11日20时许,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循线追击,将覃某抓获归案。
被骗与行骗都是传销惹的祸
2011年5月下旬,博白县的刘某在朋友介绍下也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他引诱大哥、堂弟等人入伙,并鼓动他们积极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刘某共发展下线104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累计480万余元。
2017年6月15日,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坦白其犯罪事实。
博白县的黎某则是2012年经朋友介绍加入这个传销组织的。他发展了女朋友、堂弟、初中同学等38人为下线,“吸金”188万余元。最终,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博白县一商店内将黎某抓获归案。
取财无道3名主犯领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覃某、刘某、黎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覃某、刘某、黎某从事传销活动情节严重,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共同犯罪中,覃某、刘某、黎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覃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黎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覃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日前,玉林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宋勇 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