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拉萨市警方破获了《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全区首例自考替考案,涉案考生边某和替考人员杨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2018年4月14日上午,拉萨市一学校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场,沉浸在一片紧张的考试气氛中。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与其携带的身份证、准考证上的照片存在较大差异,并且准考证、身份证上显示的是一名藏族考生,但眼前的这名考生却无法用藏语交流,随后监考老师将该考生带离考场并上报拉萨市教育局工作人员。
上午11时许,接拉萨市教育局报案后,拉萨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刑警支队民警赶赴现场,将涉嫌替考的考生带回调查。经审讯,杨某为某大学的一名在校大学生,他对自己代替边某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承认此行为是受边某请求所为。随后,警方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边某抓获。
警方在侦办此案中发现,涉案考生和替考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面对可能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杨某和边某说出了这样的话:“完全没有意识到事情这么严重,要是知道这事儿犯法,说什么都不会做的。”
然而,世上没有后悔药,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就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据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有这样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拉萨警方提醒广大考生:代替考试行为不仅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争规则,更是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所有考试均需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切勿有任何作弊的侥幸心理,更不能代替他人考试,法律这根高压线请勿触碰!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