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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广西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2017-12-16 18:56  来源:平安广西网  责任编辑: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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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家空壳公司虚开发票15亿元

广西南宁市中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案

  12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案。一审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辉、谭某鸿、梁某强相应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徐某辉与徐某(另案处理)合谋,由徐某联系需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买家并确定价格,徐某辉负责注册成立公司并利用其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徐某按票面金额的0.2%作为好处费给徐某辉。

  2015年1月至11月,徐某辉通过购买的方式实际控制了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徐某辉明知其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与他人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的方式,从他人公司处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其控制的公司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较高的开票费,从中赚取差价获利。

  其中,徐某辉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梁某强共谋,在其控制的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某发展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某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徐某辉明知其控制的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黄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资金交易情况,通过谭某鸿的帮助为南宁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谭某鸿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梁某强共谋,在南宁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等公司间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虚构资金交易情况的方式,通过梁某强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统计,徐某辉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4份,发票金额1552449149.3元,税额263916356元,价税合计1816365505.3元;谭某鸿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6份,发票金额102138005.94元,税额17363459.06元,价税合计119501465元;梁某强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发票金额29676237.01元,税额5044960.24元,价税合计34721197.25元。

  2015年11月26日,南宁市公安局对徐某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住所依法搜查时,扣押到8458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系徐某辉购买。经南宁市国税局鉴定,以上发票均为非法印制的假发票。

  南宁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辉、谭某鸿、梁某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外,徐某辉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徐某辉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中,徐某辉、谭某鸿、梁某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某辉、谭某鸿、梁某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徐某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谭某鸿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梁某强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陈颖婕 蒋治清 孙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