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全区各级检察院转发了《石嘴山市检察院、石嘴山市公安局刑事司法协作配合办法》。办法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证据的收集,询问制度的完善,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推进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案件管辖及重大事项协商等6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公检刑事司法协作配合、提高刑事案件质量,尤其是对规范重大复杂案件的协作办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依据办法,宁夏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引导而不主导”的原则,适时、适度开展介入工作。可介入侦查的重大复杂案件主要包括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嫌恐怖、黑恶性质犯罪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双方认为有必要介入的其他案件。其中致使1人死亡或被害人、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介入侦查。
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时,检察人员可以从4个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包括对案件的性质发表初步意见;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逮捕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但不能就案件发表是否可以批准逮捕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逮捕的意见。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对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具有录音录像条件和必要性的,按照录音录像有关规定进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时,应当将实物证据、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送人民检察院。要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对命案等可能判处死刑案件,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由驻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同步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