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谋并实施绑架案,将被害人尸体抛入钱塘江,涉案6人中5人当年即被判刑,最后一名嫌犯潜逃10年后终于站在了法庭上。5月3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6年3月16日,海宁警方接到报警称,一中年男子于当年3月14日晚,从海宁火车站出发,用面包车接客去平湖后一直未归。随后不久,警方在钱塘江边沙滩上发现一中年男子尸体。经证实,死者就是失踪的男子。很快,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中,有5人落网。
警方调查得知,2006年3月14日晚,李某与沈某经过事先预谋,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平湖。当晚,沈某还叫来了朱某、施某帮忙,3人强行将被害人拖入车内后,对其进行捆绑并殴打,之后,李某上车,也参与捆绑。期间,朱某、施某脚踩被害人头部,或坐或跪于被害人身上,控制其30分钟。
不久,4人发现被害人死亡,遂从其身上搜得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等财物。
案发后的次日凌晨,4人驾车至海宁市丁桥镇附近的海塘口,将被害人尸体抛于钱塘江内。后李某与沈某驾车驶至绍兴市,将被害人的手机销赃。之后该团伙联系了张某哲、张某振,在安徽将被害人的面包车以7000元卖给张某振。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遭人捂压、堵塞嘴巴,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同年10月1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施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朱某犯绑架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哲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振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沈某、施某、朱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22.51万元。
去年9月23日,经过警方不懈努力,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李某在新疆归案。
昨天上午,此案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又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应当以绑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7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但辩称自己是从犯,一切均听从沈某行事,其并不认识被害人,没有首先提出预谋,没有指使施某和朱某行事,也没有亲身参与捆绑被害人、卖车等活动。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通讯员 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