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早已生效,但判决中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经常难以执行,成为一纸空文;被判处了实刑的罪犯,本该入监收押,但监狱里却“查无此人”……近年来,针对刑罚执行中的没收财产、罚金刑的“执行难”以及刑罚的“空判”等情形,浙江省诸暨市检察院实施刑事执行监督,通过财产刑执行、刑罚交付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三大行动,大大强化了刑事执行的力度,取得了实效。
刑罚交付执行监督避免“空判”
胡某,36岁,2012年因抢劫罪被诸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然而,诸暨市检察院在对判处实刑未执行罪犯进行摸排时却发现:这么多年过去了,该刑罚却一直未交付执行,胡某也没有被收押,而是流落社会无人监管。胡某为什么一直流落在外?
诸暨市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胡某患有精神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因此难以交付执行刑罚。“情况虽属实,但缺乏法定的医疗鉴定文书,也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考虑到胡某是恶性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所判刑期较长,为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诸暨市检察院分别向法院、公安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对胡某作出医学鉴定,由法院根据医学鉴定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去年,法院根据医学鉴定对胡某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胡某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为防止刑罚“空判”,早在2014年,诸暨市检察院便在全国率先开展刑罚交付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2016年,诸暨市检察院再次对判处实刑未执行罪犯进行全面摸排,共计摸排出19名未收监的已决犯。截至目前,19名罪犯中9名罪犯已被收监执行,5名罪犯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名罪犯死亡,另有2名罪犯正在医学鉴定,2名罪犯上网追捕,大大提升了法律的公信力。
财产刑执行不再“打白条”
随着罪犯入狱服刑,法院生效判决中的没收财产刑、罚金刑因执行难往往沦为一纸空文。
赵某原是诸暨某村村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生效后,10万元的罚金迟迟未交。
了解该情况后,诸暨市检察院立即对赵某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进行摸底,同时开展检察谈话;检察机关还及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提供赵某相关信息材料,督促法院立即启动财产刑执行程序。通过对赵某财产情况进行实地摸排查封、冻结其名下多个账户等执行措施,最终,赵某将10万元罚金一次性缴纳完毕,并主动承担执行费用。
为了多途径破解财产刑执行难,诸暨市检察院练好“脚下功夫”,通过走访罪犯居住地村、居委会、单位以及到公安、银行等部门查询信息,摸清监内、监外罪犯家庭财产情况的家底,抓到不少“漏网之鱼”。同时,诸暨还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实施细则》,一方面督促法院建立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登记台账,另一方面建立与监狱的财产刑沟通机制。另外,诸暨还把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和对罪犯的考核奖惩紧密结合,有效破解了执行难。
2016年度,诸暨法院共执行罚金1167.09万元,没收财产2155万元,财产刑执行率较前一年同期增长205%,财产刑执行监督成效显著。
羁押必要性审查让103人走出看守所
姚某驾驶小轿车不慎撞上电动车,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案发后,姚某报警并等候处理,后姚某被刑事拘留,诸暨市检察院审查后对其批捕。半个月后,检察院收到了姚某律师要求对姚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对姚某的羁押有没有必要?诸暨市检察院随即对姚某一案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经听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姚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像姚某这样的案例,在诸暨并不少见。去年,诸暨市检察院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1件,经审查书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1人,建议被采纳41人,占被执行逮捕人数的6.19%。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促进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得以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2013年开始,诸暨市检察院大力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每名捕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涉案情况第一时间排查摸底,每天登记更新被批准逮捕人员名单,对羁押必要性开展预评估,并将羁押必要性谈话延伸到日常检察官约见谈话中,深入了解在押人员被捕后的动态。截至目前,诸暨市检察院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让103名执行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法律监督解除了羁押,走出了看守所。(记者 许梅 通讯员 若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