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乘坐飞机出差的市民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旅客在购买机票出票后的一年之内退票均有效。但是,一些乘客却对一年有效期具体是从哪个时间点起算则“云里雾里”,最终与航空公司起纠纷。
那么,机票退票的时间点到底是从“购买机票日”算起还是“行程单填开日期”?这不,福建长乐一名乘客就因为这一问题,欲退880元机票款遭拒,最终与航空公司对簿公堂。最终,长乐市法院则明确时间应从“行程单填开日期”起一年内可以退票,并判决航空公司全额退款。
2015年8月16日,乘客张某通过电话向国内一家航空公司代理机构,购买一张由福州飞往南京的全价经济舱机票。但是在当天,张某因临时有事取消行程,没有搭机出行。后来,代理机构将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送交给张某。
“因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明确注明填开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张某称,他发现一年退票有效期限快到了,于是在2016年8月17日向航空公司提出退票,票款为880元。然而,令他想不到的是,航空公司则以该机票超出退票期限1天为由,不予退票。
“按照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日期,一年内的退票期限则应该是截止到2016年8月24日。我8月17日提出退票,理应还在退票期限内。”张某称,虽然机票款还不到1000元,但对于航空公司的做法,他显然无法接受。为此,一纸诉状将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而涉事的航空公司则辩称,填开客票时间应为购买机票时间,而非行程单打印时间。即2015年8月24日虽然是行程单打印时间,但实际填开客票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根据该公司《国内运输总条件》约定,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2016年8月16日为客票有效期截止时间,张某2016年8月17日提请办理退票已超过有效期。
该案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机票的一年有效期应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张某主张应从行程单记载的填开日期即2015年8月24日起算,而航空公司则认为应从张某购票之日即2015年8月16日开始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机构没有向张某提供机票,仅向张某送交一张行程单,而行程单上的“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栏目中均无客票有效期起止时间的记载内容,仅打印了填开日期。在航空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张某释明客票有效期起止时间的情况下,作为旅客有理由相信,行程单中的填开日期即为客票有效期的起算时间。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张某与航空公司对填开客票日期发生争议,航空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对填开客票日期应作出不利于航空公司的解释。因此可认定本案客票的填开日期为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即2015年8月24日。按照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或未定妥座位的客票属不定期客票的定义,本案涉及的行程单未列明航班号、乘机日期等,故其属于不定期客票。
同时,根据涉事航空公司《国内运输总条件》规定,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因此,张某于2016年8月17日在客票有效期(从2015年8月25日零时至2016年8月25日零时)内向航空公司提请退票,根据上述约定,航空公司应当为张某办理退票手续,且免收退票费。最终,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某办理退票手续,退还购票款880元。(陈钦祥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