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涉案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的兴麟房地产合同诈骗案在内蒙古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9月3日,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利用在乌海成立的41家分公司,以房地产中介、房产咨询等名义,与客户签订居间合同,并收取被害人房屋首付款、定金、中介费、代办费等,将以上款项全部作为公司收入做帐,并将大部分客户房款“上划”给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以下称“总部”)吴秉麟处,部分款项用于乌海地区拓展店面、发放人员工资、购买办公用品等。
为了提高业绩,乌海市分公司按照“总部”的指使,要求员工大量签订无房屋产权证的合同,并向被害人承诺该公司与银行等相关单位有“关系”,无房屋产权证也能办理购房贷款。在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房款后,该公司将相关材料放于公司信贷部。在一部分合同承诺时间到期时,该公司以“材料已递交到银行或房管局、正在审核、客户材料有问题、银行换了领导”等各种理由,以及签订退款协议等方式进行拖延,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退还前期客户的定金、购房首付款和支付违约金;该公司明知收取的是被害人的购房款,却将该款作为公司收入,上划给“总部”及用于公司其他支出,致使被害人房款被“总部”吴秉麟等人用于在全国范围内拓展新公司、新店面、弥补其他城市亏空和挥霍,最终导致被害人合同无法履行,被骗款项无法追回。
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明知无产权房不能办理贷款,却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信任,大量签订合同,收取被害人房款,通过与乌海市187户居民签订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等形式,违规收取居民购房首付款、定金、保证金2400余万元,却未为合同相对方办理其承诺的房屋过户以及银行贷款业务,从而达到其骗取群众定金和购房款的非法目的。
该案犯罪规模和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乌海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公诉部门高度重视,派员深入被害群众中,了解案情,建立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耐心接待上访群众,开展释法说理工作,认真核实案件材料,补强完善相关证据,对涉案单位及8名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提起公诉,保证了办案的公正、公平。“兴麟系”合同诈骗涉及内蒙古自治区包括包头、呼和浩特市在内的多个盟市,乌海市是内蒙古自治区“兴麟系”合同诈骗案首个作出判决的地区,目前,除被告人邢文兵、董磊上诉外,其他各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该案的判决,对全区办理的系列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0万元,8名被告人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不同程度的刑罚。(鲁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