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10时,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苏叶女集资诈骗一案。该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叶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6年,苏叶女开办俏姿美容院后,在没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以投资煤矿为由,以月4-5分的利息为条件,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回来的资金融资给了高某某。后因高某某无法返还本金及利息,造成苏叶女巨额资金亏空。之后,为偿还此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苏叶女再次虚构事实,以投资煤矿、酒店、开发别墅项目、资金周转等名义,以支付月4-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苏叶女向集资参与人王某某、高某某、柴某某等327人非法集资12.298713亿,扣除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数额,实际骗取5.53206402亿。在集资过程中,苏叶女因害怕出事,便烧毁了2006年至2009年10月间的账目及借款条。在融到巨额集资后,苏叶女将部分资金用于2009年12月成立公司、农家乐、养生馆、火锅城,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养殖场,煤场和支付苏某某等人超本付息,同时,用巨额集资款为自己购买房产、车辆(大部分抵顶他人)。集资期间,其还购买了各种首饰、手机靓号、福利彩票,并参与赌博等。2011年9月20日,苏叶女向公安机关投案。
该案另一名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在苏叶女集资过程中,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存取集资款、收取和退还集资款、出具借条、虚假宣传、核对账目,累计帮助苏叶女吸收资金人民币12.298713亿元。其中,任某某从张某某、李某等10人处低利息非法吸收567.92万元,高利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2011年10月16日,任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苏叶女及相关涉案房产22处,部分无手续未查封。扣押汽车三辆、现金140万元及部分黄金首饰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叶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炭、开发酒店、别墅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到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苏叶女集资诈骗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的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苏叶女提供账号、存取集资款、核对账目、虚假宣传,帮助苏叶女非法集资,同时其从张某某等10人处非法吸收资金高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条第二款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苏叶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依法判决将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李亮 王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