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促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良性互动、规范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维持良好司法鉴定秩序等4方面,对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作出了规定。这其中,不乏“浙江经验”。
据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早在2009年,浙江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地方立法,并出台了《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作机制,明确了两者依法管理者和依法使用监督者的科学定位。
2014年以来,省司法厅还连续出台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评价、司法鉴定执业违规惩戒、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4个规范性文件,并与省高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关于做好诉讼中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衔接内涵。今年,省司法厅、省高院签订的全面框架合作协议中,再次明确双方协力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做好信息共享,邀请法院鉴定专家参与司法鉴定行业技术操作规范制定研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再升级。
另外,针对鉴定人出庭比例低这一问题,省司法厅和省高院又联合出台意见,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申请程序、通知程序、出庭席位及拒不出庭的责任,加强出庭费用保障、人身安全保障,使得鉴定人出庭比例稳步上升。
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打造了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互衔接的“浙江经验”,相关做法也被此次最高院、司法部出台的《意见》所吸收,使“浙江经验”获得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