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信访局7家单位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办理涉嫌恶意欠薪非法讨薪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筑牢法律制度防线,防范恶意欠薪、非法讨薪。
制定《指导意见》的初衷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引导务工人员依法维护权益、合理表达诉求,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培养人人学法、遇到事情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均可以恶意欠薪违法犯罪案件立案。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讨薪为名实施跳楼、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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