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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北京二中院向社会公众作出投资理财风险提示

2016-10-26 23:51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郭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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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及人们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因投资理财引发的纠纷呈多发态势。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遭受损失,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该院近五年审理的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众作出风险提示。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多见于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等案由。2012年1月至2016年6月,该院共受理投资理财类纠纷案件123件。

  其中,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因投资理财发生纠纷的案件为89件,占总数的72.36%。法人多为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公司等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法人。此类案件涉及的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基金、期货、外汇、贵金属等各类金融性资产。

  并且,此类案件多因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而引发。在上述的123件案件中,103件案件是基于这一原因而引发的。

  同时,此类案件案件调撤率较高。上述123件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占20.33%。涉案标的额由几万至上千万不等,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各方的关注度较高。另外,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金融工具和投资方式不断创新,加大了投资风险。近几年投资形式不断创新,从交易场演变到电脑端,从电脑端再到现在的智能手机客户端,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电脑端、手机客户端上下载理财APP,并将其作为投资理财的手段。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了便利,但是也导致了大量纠纷的发生。

  此外,投资者轻信高利率回报的承诺、风险防范意识缺位,受托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缺位等也是容易引发此类案件的重要原因。

  针对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成因,北京二中院建议投资者要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要充分认识到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资质、主体资格等情况,冷静分析,以防上当。一旦投资,就要强化参与意识,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账单,以便随时掌握资产变动状况,更好地控制风险。

  同时,投资者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收益条款及风险介绍,明确“预期收益率”和实际收益的区别。在一些投资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收益约定为“受托人承诺任何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并且,投资者要注意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时的签约对象及资质。特别警惕“飞单”现象,辨清签约对象。投资者还应理性对待、慎重购买境外公司的理财产品,不要心存侥幸。

  此外,投资者还应注意网络借贷平台的投资理财风险。广大投资者在使用手机APP进行投资理财时,应尽量选择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使用规范的应用软件,并从正规平台下载,在应用程序安装时应认真查看应用程序及其申请的权限,同时应注意保留电子合同,密切关注自身账户情况,避免遭受损失。(刘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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