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10月20日)从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网站获悉,日前,该院审理的“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作为“指导案例65号”公布。最高法院发布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基本采纳了上海市二中院二审观点:“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明确了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该案中,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于2004年3月取得虹口区久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底层建筑面积691.3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910.39平方米。环亚公司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9月,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久乐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久乐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环亚公司就其所有的久乐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7566.9元。被告环亚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04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环亚公司应向原告久乐业主大会缴纳久乐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维修资金57566.9元。环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迄今为止,在最高法院已发布的69件指导性案例中,上海市二中院已有4件案例入选,入选数量居全国领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