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可以请假?是不是弄错了?没错,被判处拘役罪犯确实可以请假。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为此,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和银川市看守所经过协调、研究和初步的摸索实施,已实现了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的稳步开展。
随着危险驾驶罪判决的增多,在看守所执行“醉驾”的被判处拘役罪犯也大幅增加。维权意识增强的他们,不断提出请假的诉求,认为不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侵犯。但执行拘役刑罚的看守所,主要职能为羁押尚未判决的未决犯,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如果让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频繁“出入”看守所,无形中会给看守所监管安全带来问题和困难,增大“跑风漏气”和执法办案的风险,增大监管民警的执法成本。另外,也不能排除罪犯利用请假外出之际,脱逃和重新犯罪的隐患可能。
怎样做既能落实拘役罪犯的请假制度,还能保证场所安全稳定,降低执法办案风险?这是摆在检察室和看守所面前的一道“难题”。在此情况下,检察室和看守所反复协商、研究、分析,在工作联席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势在必行。并且,在执行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的同时,还要切实保障场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尽可能降低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带来的各种隐患,银川市看守所专门制定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的相关制度,从被判处拘役罪犯涉案性质、现实表现、家庭情况等方面,严格筛选请假对象,从源头把好安全风险的“阀门”。同时,明确审批程序,强化检察监督,多层次多部门的审核,实现罪犯请假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据悉,从2015年12月以来,实施被判处拘役罪犯请假制度后,没有出现一起安全事故和重新犯罪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