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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播报

北京四中院发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2016-09-02 12:44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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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之一,自建院以来集中管辖审理特殊重大案件,其中包括集中管辖审理市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院通过对此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并于8月3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30件 标的额达259亿元

  当天的发布会上,据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30件,结案178件。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有124件案件系由法院作出判决,46件案件系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或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诉中案件调撤率为20%,涉案标的额达259亿元。所有审结案件中,无一例因审理错误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取得良好的审判质效。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四中院发现全市的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今年上半年的收案量与2014年、2015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同时,此类纠纷涉案被告众多、审理周期较长,且此类案件外埠当事人占比高,达90%以上。

  另外,此类案件涉及业务类型多,创新融资形式不断更新,导致案件呈现重大、疑难、复杂的特点。在四中院受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除传统银行作为主体起诉的案件,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作为诉讼主体起诉的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通过案件审理法院发现,金融机构在相关经营活动中存在一些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是导致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频发、引发审理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四中院多措并举促进审判质效不断提升

  针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呈现出的特点及问题,北京四中院立足跨区法院发展实际,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审判工作难题,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症结性瓶颈性问题,采取系统化措施和项目化推进的方式实现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发展,有效推动了各类审理难问题的有效解决,促进了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

  据介绍,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中院在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确保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基础上,在全市率先制定并发布了《登记立案分类指南》和《立案释明规则》。

  在立案阶段,该院还初步建立了多元化解纠纷、律师公益服务、立案绿色通道等多项工作机制,与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率先将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入立案大厅,引入法律实习生志愿服务,设立志愿者服务岗,努力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化、规范化、一体化、均等化的诉讼服务,使包括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在内的各类纠纷得到优质高效化解。

  由于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担保数量多、金额大,传统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相对单一,提供担保的限定条件较多,审查程序繁琐,使得传统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解决这一问题,四中院创新诉讼保全担保机制,探索在此类案件审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将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担保方式引入财产保全工作中,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扩宽了当事人通过司法获取有效权利救济的途径。

  同时,为有效解决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其他重大民商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不诚信造成的“送达难”现象,四中院在全市率先向银行发出《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并附加合同条款建议模板。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已经向全市90余家银行推荐使用四中院提供的约定送达地址合同条款建议模板。

  另外,四中院还创新建立“立保同步、保调对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针对重大金融合同借款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调查取证难问题,四中院充分听取律师代表意见,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并率先落实委托调查令制度。

  与银行行业协会、法律援助机构等探索构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采取行业调解、第三方调解和庭审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在诉前、立案、审前、证据交换、庭上庭下等各环节全方位开展调解工作,注重调判结合,在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判决,努力实现此类案件审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此外,针对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多、疑难复杂问题多的特点,四中院创新运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成果,建立完善了法官会议、专家咨询、课题论证、案例指导等多项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中的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四中院还创新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机制方式,确保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关于执行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跨区法院工作实际,四中院本着审执分立、裁执分离的原则,将执行实施与执行裁判进行外部分离,实现执行裁判权、实施权、监督权“三权分离”。

  并且,四中院通过“立审执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构建运行,使法院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打破了部门间的壁垒,使案件流转、财产保全等在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配合下高效完成。

  特别是在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新问题多、参与面广、审理难度大的现实状况下,“立审执衔接”工作机制的创新,使诉讼当事人在同一件案件诉讼中得到从立案到执行一以贯之、同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有效提升了审判工作质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通过以上审判机制方式的创新,我院重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系列关键指标呈现出明显向好的发展趋势,上诉案件比例从2014年的35.11%下降到今年的15.38%,公告案件占比从2014年的13%下降到今年的5%,管辖异议案件从2014年的占比28.72%下降到今年的11.86%,实际执行率达96.82%,居全市法院之首,适用“立保同步”工作机制保全案件51件,保全标的额达70亿元。”吴在存院长如是说。(刘向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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