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山西省忻州中院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被告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该案是新环保法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山西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起诉称,被告中电投山西铝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原平市中阳乡上封村和练家岗之间建起了100万吨氧化铝项目配套赤泥库(注:赤泥是氧化铝厂生产排放的弃渣,可污染地下水,对人体造成危害),该赤泥库虽停止使用,但一直未封场闭库,刮风存在粉尘污染,请求判令被告对上封村赤泥库进行封场、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危险。
目前,法院已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受理情况通过《山西日报》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忻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