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庭办案了!8月11日上午,湖北省高院在东区102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鹏盗窃、抢劫、故意杀人上诉一案。湖北省高院院长李静担任审判长,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晋担任公诉人出庭。
据悉,这是湖北省高院院长与省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同庭履职,是湖北省落实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
2015年3月22日22时许,上诉人黄鹏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在武汉市蔡甸区将刚下夜班的24岁女子肖某劫持后掳上车,抢走肖某数百元现金及银行卡一张,并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在劫持肖某去银行取款途中,肖某呼救、反抗,黄鹏害怕事情败露,按压肖某口鼻并掐勒颈部致其不再动弹后,将肖某用铁丝捆绑,吊上砖头后将其抛入汉江,致其死亡。
一审法院以黄鹏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黄鹏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院。
开庭前,李静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撰写了阅卷笔录,指导合议庭拟定庭审提纲和方案,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前,王晋和检察员王宏燕依法审查了原审案卷材料,讯问了黄鹏,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了出庭预案。
11日上午的庭审中,王晋对上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上诉人黄鹏及其辩护人提出,黄鹏主观上只图财并无杀人故意,客观上因防止被害人逃跑而失手致其死亡,原判定故意杀人罪不当,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王晋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指控上诉人黄鹏实施抢劫后,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身体捆绑砖块抛入水中溺亡的事实清楚,主观恶性特别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黄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检辩双方意见,李静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
黄鹏当庭认罪,说:“对不起受害人和她的家属。”
听取二审上诉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李静宣布休庭,表示法庭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省份,湖北省法院院领导开庭审理案件及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依法履职已形成常态。(刘志月 漆青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