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始终把维护安全稳定作为治国理政、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今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新时期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将综治领导责任制上升为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说,这是一部全面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下中央关于综治和平安建设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制度创新、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那么如何深入贯彻落实好、全力运用好中央的规定精神就成为各级党委政府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辽宁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的指示要求,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深入调研,结合辽宁工作实际,专门起草了《辽宁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多轮修改完善后,已于近日以省委两办文件形式印发全省,这一文件的印发在全国也居于领先地位,为我省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依据、更规范可行的工作抓手和更有效突出的操作载体。
《实施办法》分七章,共二十八条,其主要内容中最鲜明、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抓住关键少数,实行奖惩并举”。
抓住关键少数
《实施办法》着眼于将党中央的重要文件精神和中央、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举措,对我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为组织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内容。强调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负总则、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和落实的职能任务,明确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任务。
进一步明确了考核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明确了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履行工作责任的情况及其工作能力和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并作为工作实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明确了考评领导干部的4条能力标准和4条实绩标准。
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制度。我省《实施办法》独具一格的特点就是以专章的形式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签订责任书制度、年度述职制度、实绩档案制度、督导检查制度等,为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实行奖惩并举
《实施办法》中的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加大奖惩力度,近一半的条文有关表彰奖励和责任督导追究,既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树立了对综治责任人奖优罚劣的正确导向,又加大了处罚力度,有效防止综治责任人不作为、乱作为,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
规范了表彰奖励办法。对受到表彰奖励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受到表彰的综治先进集体、综治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的待遇。明确每四年开展一次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对连续三次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细化了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内容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七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四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三种问责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好的制度重在落实,全省各级综治部门在平安辽宁建设“四位一体”的考核评价体系中,将严格执行和灵活运用《实施办法》并将其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坚持奖惩兑现,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大力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坚决按照《实施办法》给予严肃处理,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重要作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李滢乐 栾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