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与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再审案。据了解,此次开庭由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担任审判长。
本案案情为:(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所属的“加百利” 轮载有原油54580吨,自香港开往广西钦州的途中,在琼州海峡北水道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严重威胁我国海域环境安全。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授权其代理人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南海救助局进行救助,双方约定:无论是否成功协助出浅,均按时间、人力付费等。南海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潜水队员提供交通、守护等工作。此后,“加百利”另行雇轮,实施了过驳减载,脱浅获救。南海救助局请求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和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依约支付拖欠救助费用人民币7240998.24元。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认为其仅应根据中国海商法183条的规定,按获救船舶占全部获救财产的比例承担救助费用。
2014年3月18日,一审广州海事法院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南海救助局的诉请。2015年6月16日,广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主张。南海救助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本案。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国际海洋法庭法官高之国,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国内著名海商法专家司玉琢,有关国家驻华使节等80余人将旁听此案。(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