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郭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17岁的郭某一时糊涂,在本市一公共厕所内,持塑料刀威胁一男子抢走其价值517元的手机一部。郭某所在学校得知后开除了郭某学籍。检察机关在对郭某进行社会调查中了解到,郭某曾先后两次参加全市网页制作项目竞赛获二等奖。在讯问郭某时,郭某泣不成声,郭某的家长反映孩子已被学校开除学籍。承办人当即向郭某所在学校了解开除学籍的依据。经承办人反复多次与学校沟通、交涉,学校最终同意恢复郭某学籍,郭某得以重返校园。
对这样一个偶然失足的孩子,是否一定要让他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法庭的审判?承办人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取得了联系,努力促成双方和解。被害人对郭某一时冲动酿成大错的后果也十分惋惜,并对他案发后及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表示了欣慰和谅解。考虑到郭某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初犯、偶犯,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决定对郭某附条件不起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联合学校、家长、社区分阶段、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对郭某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教考察:心理矫治,帮助其解开心结,悔过自新;志愿者服务,强化社会责任感;邀请大学生志愿者帮其补习文化课……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后,郭某如愿考上大学,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不起诉宣布和法治教育,邀请侦查人员、妇联帮教人员、法律援助律师等人对郭某进行法治教育。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某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案例2
聂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17岁的聂某从原平来并务工,期间跟从他人实施盗窃,案发后后悔不已。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聂某家境贫寒,幼年时母亲离家出走,几年前父亲丧失劳动能力。
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聂某附条件不起诉,并探索委托爱心帮教企业对聂某协助帮教考察。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针对性强、效果好。聂某家庭贫穷、有酒店工作经验,爱心帮教企业可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 帮助其本人和家庭缓解生计困难,又能使其快速适应工作;二是由爱心帮教企业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对其开展“一对一”帮助,能帮助其改正不良想法和习惯;三是让其以实习生的身份进入企业,有助于在正常工作环境下尽快走出阴影,重归正常工作和生活,避免他人歧视、自己悲观失望或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四是由企业为其缴纳人生保险,并加强安全教育和保护,有效解决了家长、企业和检察机关对其在企业期间健康和安全的担心;五是提供了可能的就业机会。考察期满后,如被不起诉人表现良好且愿意继续留在企业,经企业同意,可实现零距离就业。
案例3
阿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阿某某是一名新疆籍女子,17周岁,维吾尔族。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工作,2014年12月24日盗窃他人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400余元、银行卡三张(均加密)、身份证等物。阿某某哺乳着一个4个月大的婴儿,同时怀有两个月的身孕。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其监视居住。
为能尽快缩短办案周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完善证据,为她安排了合适成年人到场,使用汉语对其进行讯问,指定了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发现阿某某情绪不稳定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慰,平缓她的情绪。案件于两天后便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阿某某单处罚金500元。案件结束后,承办人与公安干警一起,联系了阿某某老家的亲人,并为她购买了返乡的火车票并送她上火车。阿某某表示今后要在老家好好生活,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案例4
李某附条件不起诉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女,17岁,某专科学院学生。2013年的一天李某在学院化妆间内,趁无人之机盗窃他人一部苹果Iphone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4610元。案发后学院将其开除。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得知李某7岁时父亲因矿难去世,母亲一人靠微薄的收入供养李某和她的哥哥,李某读书期间,哥哥也努力打工与母亲共同支持他上学。李某学习刻苦,成绩优秀。出于对哥哥的感恩,李某为哥哥盗窃了久已盼望的苹果手机。考虑到李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案发后退回手机,得到同学谅解,本身主观恶性不大,再有一年就可以拿到大专学历,承办人与校方积极沟通联系,终于征得校方理解,恢复了李某学籍。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与学院签订帮教协议,经过一年的帮教,李某表现良好,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一年后,李某专科毕业,找到了一份能够发挥自己专业特长的工作,生活、工作很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