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纳入量刑规范化罪名增至30种

2016-01-14 08: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辽宁纳入量刑规范化罪名增至30种

  适用案件数占基层法院收案数80%以上

  1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将危险驾驶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滥用职权罪等15种犯罪纳入新的量刑规范。继2014年对15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后,辽宁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罪名增至30种。

  2015年,辽宁高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调研,积极探索扩大量刑规范化的罪名和刑种,对危险驾驶罪等常规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多次组织基层一线办案法官研讨论证,征求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国家安全厅等部门意见,于2015年底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二)》,在全国省级法院范围内率先将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污染环境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15种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悉,《实施细则(二)》实施后,辽宁适用量刑规范化罪名增至30种,适用案件数量占全省基层法院一审收案数量80%以上。(张之库 李丹丹 于巍)


责任编辑:张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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