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检察院出台办法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2015-09-10 08:43  来源:正义网

  亮点3:承办人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我们在制定《办法》时,尽可能更多地吸纳律师的意见,更注意细节、更具有可操作性。”周映彤告诉记者。

  例如,有律师反映说,有的案件承办人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不重视,接收材料不出具回执或出具回执内容不具体。《办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提出当面听取其意见要求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安排,在专门的会见室听取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在相关工作文书中载明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材料,检察院应当出具详细的收文凭证。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办案部门应当附卷。

  又如,律师在会见时犯罪嫌疑人申诉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向控告申诉部门反映外,还可以当即就近向驻监所检察室反映。这也是深圳独有的方便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维权的做法。

  为律师诟病的安检问题此次也被彻底废止。以后,律师凭执业证书进入检察院,无须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也无需储存公文包、手机、饮用水等物品。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专职刑辩律师蔡华在征求意见稿上作出多处批注,并在结尾留言说:“非常高兴市检察院作出这个规定,这是市检察院践行司法改革,改变司法作风的有力举措,点赞!”

  亮点4:权利受侵害有救济

  记者获悉,《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既包括对辩护律师直接的权利保护,也包括侵害律师权利的后续救济。有律师表示:“办法的亮点很多,特别是救济措施基本到位,使我们感到比较有保障了。”

  《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六种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向该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或其上级检察院提出控告或申诉。对于情节较轻的,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仍不纠正或屡纠屡改的,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办法》还规定,律师对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辩护律师。

  在律师座谈会上,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委书记郑剑民谈到个别律师干扰诉讼活动甚至涉嫌犯罪时指出:“律师队伍中也有害群之马。纯洁律师队伍,规范执业纪律,也是为了推进律师执业的进步,保障更广大律师的权益。”他提出,检察机关应该及时将个别律师涉嫌犯罪的情况通报给律师协会。这一建议也得到采纳。办法规定,检察院获悉对辩护律师涉嫌干扰诉讼活动犯罪的案件作出立案乃至撤案、起诉、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及时将获悉情况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或司法局。

  邀请律师“挑刺”促成《办法》出台

  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表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中,律师的作用能否发挥,律师是否得到尊重十分重要。检察机关要做好执法工作,就必须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市检察院近年来已相继制定了《辩护与代理接待工作办法》、《案件查询与律师阅卷工作指引》等文件。但是,由于一些检察人员对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认识不足、且缺乏更细致的操作规范,仍存在不少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情况。

  2015年6月11日,市检察院邀请13名律师上门“挑刺”,参会律师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直指“会见难”、“阅卷难”等“老三难”问题。王雁林当场答复,将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执法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建立明确的标准。

  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主任周跃强介绍说,座谈会后,市检察院从执法理念、执法办案程序、执法作风、执法能力等方面,认真梳理出13项问题。由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处牵头,业务部门配合,依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深圳实际,广泛听取了律师代表、市检察院领导、检察委员会委员、市区两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制定了《办法》。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名办案检察官对出台《办法》的看法。他笑着说:“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障人权方面有特殊作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途径。那种将律师当成敌人或对手的观念早就不合时宜了。”

  相关数据:

  2015年1-8月,深圳市两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接待辩护律师侦查期间会见、通信申请90次,阅卷申请6489次,申请调取或自行收集证据材料 68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等申请397次,要求听取意见 741次,接受案件信息查询27163 次。(吴伟东 孟广军)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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