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至19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精神,要求我们坚定改革的决心与信心,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以2014年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为起点,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开始在我国中、东、西部6个省市先试先行。司法改革试点,意在通过各地的改革实践活动,探索经验,发现问题,进而完善顶层设计,强化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两年的试点工作充分证明,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明确、措施到位、效果显著,改革正在成为司法机关破解各项司法难题的内生动力。
案多人少,一线办案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审判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基层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小、流失严重等问题,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工作的顽疾。经过两年的改革试点,这些问题正在得到有效缓解。从各地的经验总结中我们看到,两年来试点地区法院检察院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员额制改革推动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一线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不断提高,司法队伍充满活力;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确立,司法机关内部干预办案的现象大幅减少,尊重司法规律成为共识;办案质量不断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一升一降之间改革成效显现;司法责任明晰、管理到位,在人员不增加的情况下,办案数量和质量全面提高,司法效率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率持续下降。这些可喜的变化坚定了我们对改革的信心,增强了我们对改革的认同感。
试点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改革的成效,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发现问题的渠道和完善政策的依据。通过两年的试点,我们看到,完善和落实职业保障机制,形成明确的职业保障、清晰的职业规划,有利于提升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荣感。要科学合理实施员额制,既保护一线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又发挥好从事审判检察业务的领导干部业务指导作用;要形成对一线办案人员激励机制,既要完善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工资制度,又要为一线办案人员拓展职业发展空间,确保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真正受益。
通过试点,我们也看到,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各项改革中关联度高、耦合性强,不可能单兵突进,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相关的配套改革必须及时跟上。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要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适应,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业务监督管理水平。总之,司法责任制改革需要更加宽松有利的环境,需要更加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
两年的实践,让我们看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光明前景,从而对改革充满信心、充满期待。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在经过充分试点之后,即将进入全面推开的新阶段,这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每前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司法权力的再配置、司法人员利益的再调整。因此,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既要坚定改革的信心,又要做好“伤筋动骨”的准备,要以知难而上、攻坚克难的决心和勇气,凝心聚力、勇于担当,全面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努力奋斗。